中国水利学会青年科技工作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水利学会青年科技工作委员会是中国水利学会所属工作委员会之一,在中国水利学会的领导下组织青年水利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交流,促进和培养水利科技人才成长。
第二条 本委员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遵守中国水利学会章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组织和团结广大水利青年科技工作者,面向未来,为发展水利科技事业,加速实现我国水利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青年水利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科学实践,承办学会青年科技论坛;
(二)组织出版有关学术书刊,组织评议和审定青年学术论文,推荐和评选优秀论文;
(三)加强与学会所属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参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四)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水利科技活动;
(五)承担学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委 员
第五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并能积极参加中国水利学会青年科技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在本单位(地区)水利青年科技工作者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六条 委员由中国水利学会、地方水利学会及有关单位推荐,经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合格后,由本委员会颁发聘书。委员的推荐应充分考虑部门、单位类型与地区的代表性。
第七条 委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组织本单位青年科技骨干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优先享受本委员会提供的科技交流、人才培训及信息服务;
(三)对本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与监督权;
(四)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五)资助或交纳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第八条 对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视为自动解聘。对自动解聘委员,经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后,报中国水利学会批准,通知推荐单位及本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国水利学会青年科技工作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中国水利学会青年科技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1~2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七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报中国水利学会批准。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责。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的设置及组成人选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更新委员三分之一左右。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来源
(一) 委员资助或交纳的活动经费;
(二) 中国水利学会拨付的工作经费;
(三)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
本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完成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任务,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及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的财务规定。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三条 对本委员会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推荐为中国水利学会先进工作者或积极分子;对在水利科技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学术交流中发表优秀论文的作者给与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参选中国科协的“中国青年科技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制定及其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委员表决通过,自中国水利学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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