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 (1997年10月30日水利部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管理,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水平,根据水利部制定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甲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由水利部及其所属的流域机构组织考核;乙级、丙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三条 被考核单位凡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人员,须经发放资格证书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条 具体考核工作由考核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定期考核是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持证单位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第六条
定期考核的程序。 第七条
凡有《管理办法》第八条列举行为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合格者对其资格证书予以确认,考核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中止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九条 持证单位不按要求参加考核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中止或吊销资格证书。被吊销资格证书的单位,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编制资格。 第十条 考核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考核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颁布后,新申请证书的单位,除应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应同时附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完> |
网页制作:CWS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