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WTO对我国水利标准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总报告)
1 前 言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通称世界银行)是当今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WTO
135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国际贸易总额的90%,我国与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同样也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90%。中国需要WTO,WTO同样也需要中国。如果说我国于1971年重返联合国是在政治上加入联合国,那么今年我国将加入WTO,则可以说在经济上加入联合国。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两种壁垒:一是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的关界时,由政府海关向进出口商征税所形成的贸易壁垒;二是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由各种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壁垒。非关税壁垒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加以限制,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等;另一类是间接对进口商品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各种法规、标准等文件和规定。经过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成员国八轮谈判之后,关税大幅度降低,从关税壁垒逐步过渡到非关税壁垒。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已达1000种以上,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约占非关税壁垒的60%~70%。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正日益成为调节国际贸易的杠杆,成为最难对付的贸易障碍。因此,在未来的国际经济交往中,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密切相关的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
标准化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支撑,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我国标准化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建成了一套基本上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面临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标准化工作仍然存在着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如何适应发展国际贸易和服务国际贸易的需要,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摆在我国标准化工作面前的新课题。我国已全面进入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时期。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融入世界经济主流。按照WTO国际规则运作,无疑这会对我国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带来强大的冲击和深远的影响。水利标准化作为我国水利部门(行业)中的一个领域,当然也不例外。
本研究课题在学习了解WTO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各项协议的同时,具体分析我国水利标准化的现状及其与国际、国外工业发达国家标准化的主要差距,并进行相应的对比,在此基础上分析加入WTO对我国水利标准化的各种影响,进而从我国水利标准体制、标准化管理体制、标准化运行机制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各项对策和建议,供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包括总报告和“国内外标准化比较”、“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水利技术装备与产品”等4个方面的专题报告。
2 WTO和中外标准化
2.1 WTO
经济全球化主要包括金融国际化、贸易自由化和生产经营跨国化三个方面,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条件。以WTO为代表的国际贸易组织,长期以来致力于推动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有“经济联合国”之称。其宗旨是促进各国的市场开放,提供贸易谈判的论坛,调解贸易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以促进全球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环境,扩大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为1947年创立的GATT。WTO有104个国家为其创始成员国,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由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和总干事负责管理。部长会议每两年开会一次。总理事会执行部长会议政策决议和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
WTO多边贸易协议是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核心,包括协议本身16条案文和4个附件,共有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这些协议文件是在GATT的基础上,由100多个成员国通过谈判签署,是一整套处理各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多边协定。这些协定继承了GATT的原则精神,即无岐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不断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壁垒的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互利互惠和协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归纳起来,WTO具有6大职能,即管理诸项多边协议的职能、组织多边谈判的职能、处理贸易争端的职能、监督各成员国贸易政策的职能、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的职能以及与其它国际组织进行合作的职能。
2.2 WTO/TBT协议
2.2.1 基本原则
在WTO法律体系框架中,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作出专门规定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又称为“标准守则”,简称WTO/TBT协议。该协议由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1)非岐视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给予其它任一成员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各成员国标准化机构要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标准协调原则。要求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以有关国际标准为依据。除非它们由于保护级别不够,气候因素、地理因素和基本技术等原因无效或不适用,或出于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可以变通处理。为使标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各成员国标准化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尽可能参加他们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应积极参加与此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3)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所有的贸易政策都应提前公布,使其他成员国有一定的时间熟悉它,然后方可实施。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信息和进展情况,必须向WTO秘书处通报,并通过WTO秘书处转发其他各成员国。对其它各成员国提出的意见给予咨询,并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4)磋商与解决争端的原则。对贸易中涉及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争端问题,WTO/TBT倡仪磋商解决。如果争议双方磋商未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任一争议方可以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进行裁决。
(5)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发展和贸易上的需要,以保证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发展中国家可以制定和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保持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国际组织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包括制定和实施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国际标准,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等。
(6)整齐划一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制定、采用和实施方面均应遵守WTO/TBT协定的原则,不能各行其是,不受约束。
2.2.2 基本定义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WTO/TBT协议对它们的涵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技术文件;当它们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的要求。WTO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都是由政府部门或委托的专设机构制定的,它的颁布要经过特定的法定程序,并有其严格的使用范围和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
(2)标准是指由公认的机构核准(认证或认可),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执行的文件,它为产品或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准则、指南或特性。当它们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的要求。
(3)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任何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测试和检验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的程序。
2.2.3
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是由立法机关、政府和具有合法权利执法的非政府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内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和国家安全方面的产品性能和质量要求、加工生产的方法及其环境要求等。它是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
WTO/TBT协议针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分别拟定了相应的条款。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减少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与标准相比,技术法规的法律约束力更有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阻碍。因此,WTO/TBT协议对技术法规的制订、采纳和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1)严格限制使用范围。技术法规仅限于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5个方面的内容。除此之外,不应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
(2)强调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各成员国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而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完成时,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采用其有关部分,作为制定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由于诸如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其合理的目标来说,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分显得无效或不适当。
(3)提倡采用积极务实的处理方法。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法规的环境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者如果环境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的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取消。
标准与技术法规关系密切,一般而言,技术法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标准进行技术解释;有些技术法规甚至直接引用标准。因此,标准是技术法规的重要内容。但是不同国家组织制定标准的机构是不同的,有的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制定(如日本、法国等),有的则由民间机构组织制定(如美、英、德等国),而且各国标准之间的技术内容也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在客观上就成为贸易技术壁垒。
至于合格评定程序主要包括对产品认证、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参与商品检验活动的认证机构或实验室认可及人员注册这三类程序。认证分为政府认证和民间认证两类。政府对危险类产品实行由政府认可指定的机构或实验室进行强制性认证。非危险类产品认证、民间产品认证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是自愿性的;只有当用户提出要求时,自愿性认证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为强制性认证。
建立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在于积极推动各成员国认证制度的相互认可。WTO/TBT协议中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全面地涉及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条件、次序、处理时间、资料要求、费用收取、变更通知、相互统一等方面。为了相互承认由各自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结果,WTO/TBT协议规定必须通过事先磋商明确出口成员国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各成员国无论是制订、采用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还是确认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为基础。
综上所述,WTO/TBT协议是一个倡导在国际贸易中尽可能地消除技术壁垒,实现公平竞争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在实践中,各成员国都在想方设法利用协议中的一些“例外”条款,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等方面,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2.3
国际与国外标准化
2.3.1 国际标准化组织
(1)ISO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于1947年2月,在国际标准化中占主导地位。目前拥有87个成员团体(其中71个正式成员,16个通讯成员),这些成员团体均为在本国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标准化机构或政府性机构。其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利于国际物资的交流和服务,并发展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活动中的合作。
ISO现有2651个技术组织,包括183个专业技术委员会(TC)、587个分技术委员会(SC)、2020个工作组(WG)和39个特别研究组。有34个成员团体作为ISO/TC、SC的秘书处,负责国际标准化管理和技术服务,并与452个国际组织保持联系。在ISO技术机构中,发达国家(主要欧美国家)占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比例较少。我国以P成员参与了大部分TC、SC技术机构,并承担了1个TC、5个SC秘书处工作(见表1)。
表1 有关国家承担IS0/TC、SC秘书处的数量统计
国 家 |
美国 |
英国 |
德国 |
法国 |
日本 |
印度 |
俄罗斯 |
中国 |
数
量 |
131 |
109 |
132 |
85 |
32 |
21 |
28 |
6 |
(2)IEC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非政府性的制定电工、电子、通讯及其相关技术领域国际标准的组织,成立于1906年月,现有46个工业发达国家和新工业化国家以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参加该组织。其宗旨是促进电工标准的国际统一,在电学和电子领域中的标准化及有关商务方面促进国际合作,增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
IEC现有77个技术委员会(TC)、128个分技术委员会(SC)和650多个工作组(WG)。同样,在IEC技术机构中,发达国家(主要欧美国家)占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仅印度承担1个TC、SC秘书处工作。我国虽然参与了大部分IEC技术组织活动,但至今尚未承担秘书处工作(见表2)。
表2 有关国家承担IEC/TC、SC秘书处的数量统计
国 家 |
美国 |
英国 |
德国 |
法国 |
日本 |
印度 |
中国 |
数
量 |
31 |
25 |
25 |
31 |
10 |
1 |
0 |
(3)1984年,ISO和IEC成立了联合技术委员会(JTPC)和协调工作小组(HWG)。经过2年多的工作,双方在信息技术领域,成立了第一个ISO与IEC的联合技术委员会(JTC
1)。可以认为,JTC 1的成立是一个重大突破。HWG的任务是ISO和IEC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技术工作的程序,198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3.2 欧共体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成立于1961年,由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和部分国家标准化机构组成。其职责是通过贯彻国际标准协调各成员国的标准,制订必要的欧洲标准(EN),实行区域性认证制度以促进贸易和技术交流。该委员会负责除电气技术以外的所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负责协调各成员国在电气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CEN由全体大会、管理委员会、技术局、中央秘书处和技术委员会(TC)组成。TC根据编制EN标准的需要成立,任务完成后即行解散。CEN现有130多个TC。
2.3.3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标准化
(1)美国。美国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早,1901年成立美国国家标准局(NBS),1918年由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美国矿业与冶金协会(ASMME)、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美国电气工程师协会(AIEE)等五个民间团体在美国商务部,陆军部和海军部三个政府部门参与下,成立了美国工程标准委员会(AESC)。1928年改为美国标准协会(ASA)。1966年又改为美利坚合众国标准学会(UNASI)。1969年才改为现在的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ANSI是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是美国自愿标准体系的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和推动国内标准化活动,发布美国国家标准,对外代表美国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活动。
美国标准体系大致由两部分组成:(1)联邦政府标准体系,标准数量约4.4万项,标准制定机构约80个;(2)非联邦政府标准体系,即各专业标准化团体的专业标准体系,标准数量约4.9万项,标准制定机构约620个。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本身很少制定标准,主要是将以上两部分标准经协商后冠以ANSI代号,成为美国国家标准,标准数量约3.7万项。
(2)英国。英国的标准化工作起步也较早,1901年由5个工程师和建筑师职业团体联合组成了工程标准化委员会(ESC),1918年改建为英国工程标准协会(BESA),1931年改为英国标准学会(BSI),一直沿袭至今。BSI是政府认可的、独立的、非赢利性的民间团体,负责协调产需关系,制定英国标准(BS),登记各种认证标志和颁发许可证,对外代表英国参加国际或区域标准化活动。
BSI所属标准部,负责BS标准的拟定、编辑和文字处理。下设70个标准委员会,约1000个技术委员会(TC)。英国历来重视标准情报服务和技术咨询,为促进外贸发展,1966年成立了出口商技术服务部(THE)。
英国是ISO、IEC的创始成员国之一,用于国际标准化的力量约占其标准化总工作量的75%,承担了ISO、IEC大量技术机构秘书处工作。在CEN、CENELEC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3)德国。德国标准化机构始建于1917年,称为德国工业标准委员会(NADI)。1926年改为德国标准委员会(DNA)。1975年又改为联邦德国标准化学会(DIN)。
DIN是一个经注册的公益性民间团体。其技术机构是标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工作组,全国约有4万人参加制定标准的活动。德国标准(DIN)较多,1984年曾达到20732个。近年来限制增长,1988年仍有20450个。
德国是ISO、IEC、CEN和CENELEC等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机构的积极参加者。在ISO、IEC中承担了1/6的技术机构秘书处工作;在CEN和CENELEC中担任了约1/3的工作量。每年用于上述活动的经费占DIN总支出的50%~60%。
(4)法国。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成立于1926年,是政府认可的国家标准化机构,受政府标准化专署领导。1984年在贸易与工业部下设标准化高级委员会(CSN),作为标准化最高咨询和指导机构。AFNOR虽是以民间团体承担国家标准化任务,但政府在经费上给予较大支持,在行政上实行有效地监督。
法国在国际标准化及区域标准化中都发挥重要作用,用于从事国际标准化的力量约占其标准化总工作量的1/3~2/3。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居世界前列。
(5)日本。50多年前,当日本政府着手制定《日本国工业标准化法》和《日本国农林产品标准化法》时,考虑到日本国情,就确立了由政府机构制定、颁布、实施日本国家标准(JIS和JAS)的方针,并根据这两部法律设立了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和日本农林产品标准调查会(JASC),其任务是组织制定和审议相应的标准。目前,日本有数百个专业团体、行业协会从事标准化工作,它们大多数接受JISC和JASC的委托,承担JIS和JAS
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然后将标准草案交由JISC和JASC审议。日本每年新制定的标准中,四分之三是委托民间团体或研究机构完成的。此外,大约有200个行业团体也自行制定供本行业使用的行业标准。
(6)巴西。巴西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理事会(CONMETRO),为领导和决策机构;第二层次是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学会(INMETRO),为执行机构;第三层次包括标准化、质量控制及产品认证、法定计量等三个分体系,即巴西技术标准协会(ABNT)、巴西质量管理协会(ABCQ)和国家计量研究所(INPN),负责各自业务工作;第四层次是工业、贸易和消费领域的广大用户。
ABNT成立于1940年,是民间组织,负责制定巴西标准和管理质量标志。由于ABNT权威性不高,1973年,巴西政府决定设立统管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的机构,建立了全国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体系(SINMETRO),隶属于工业和贸易部。建立该体系的目的是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量、降低成本、保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以提高巴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ABNT按专业建立部门协调委员会,分别制定各专业领域的标准。
(7)印度。印度在其独立前,没有建立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国内多使用英国及美国标准。1947年独立以后,根据政府决定成立了印度标准学会(ISI),按专业设立专业标准委员会,承担印度标准(IS)的制定任务。1952年开始,实行ISI标志认证制度。1966年成立了印度标准工程师学会(SEI)。1986年印度政府设立印度标准局(BIS),并于1987年取代ISI作为国家标准化机构。截至1988年3月,已颁布IS标准约14000项。
印度不仅是国际标准化的积极参与者,而且在ISO、IEC中还需要发挥了一定的影响。印度在ISO、IEC中承担的技术组织秘书处总数为22个,居于发展中国家的首位。
2.3.4 俄罗斯标准化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俄罗斯标准化计量认证委员会(GOST
R),其下设有标准化技术政策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GOST
R直属挂靠单位共有17个,其中标准化研究机构3个,计量研究机构10个,认证研究机构1个,质量监督检查机构1个,标准样品机构1个,情报出版机构1个。俄罗斯标准化计量认证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在全国设有标准化计量认证中心104个,负责地方标准化计量认证工作,中心主任由GOST
R任命。俄罗斯标准化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有《俄罗斯标准化法》、《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俄罗斯产品和服务认证法》和《俄罗斯保证计量统一法》等4部法律。
俄罗斯有400多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承担了30多个ISO和IEC的TC或SC秘书处工作。
2.4
中国和中国水利标准化
2.4.1 中国标准化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地方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中国标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截至2000年底,中国共有国家标准19278项,行业标准(备案的)32000多项,地方标准(备案的)11000多项,企业标准(1999年底备案的)86万多项。已建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258个,分委员会420余个,聘请委员27200人。
2.4.2
中国工程建设与中国电力标准化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等实行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近10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有了较大的发展。建设部成立了11个工程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划分不同的专业领域,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每年有几百项标准纳入制、修订计划,全国约有4000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约有近2000人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解释、宣贯和技术交流等活动。截至1999年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总数达3400项。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为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社会团体,在近20年的发展过程中,先后成立了36个技术委员会和9个地方性技术委员会,发展会员近5000人。
中国电力标准化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电力体制的改革,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较为适应的管理模式。中国电力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经贸委电力司,电力标准化日常事务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具体负责。并已建立了7个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6个分技术委员会。截至2001年9月,共有电力方面的国家标准293项,行业标准754项。
2.4.3
中国水利标准化
水利部是中国水利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统一负责水利标准化工作。在水利部“三定”方案中,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的主要标准化职能为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几年来,水利标准化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先后成立了计量办公室、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咨询服务中心和ISO
9000认证中心等标准化机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个(CSBTS/TC 199
水文)。水利标准化工作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了有关水利标准化的部门规章
几年来,水利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水利标准化的部门规章,如《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关于水电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等近10项。随着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为适应水利事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正在组织对《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标准化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标准的计划管理、标准的编制、标准的发布、出版及发行、标准的复审及局部修订、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作了全面规定。
(2)
制定了《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
在完成清理整顿现行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的工作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准绳,以水利部“三定”方案为依据,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制定了《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共列有已颁、在编(在修订)和拟编的水利技术标准615项,是编制水利技术标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完成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为蓝图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是“十五”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奋斗目标。
(3)
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经建设部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6篇21章742条,这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也是参与水利建设工程活动各方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部门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它的发布与实施,是进行标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也是向建立水利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体制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4)
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截至2001年9月底,已批准发布水利技术标准390项,其中国家标准51项,行业标准339项,基本上覆盖了水利建设的主要技术领域,初步满足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尤其是近几年安排制定的水环境、节水灌溉以及工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等,为实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水利工程和产品质量上台阶起到了保证和推动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截至1999年底共有
项标准获得了部级科技进步奖。
(5)
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为了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推广我国先进的水利技术,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几年来,水利部一直积极派员参加ISO/TC
113、ISO/TC 180和ISO/TC 23/SC18标准化活动,并首次承担了国际标准《悬移质泥沙测验方法》(ISO
4363)等4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
中外标准化对比分析
3.1 标准体制比较
为了反映我国与国外几个工业发达或较发达国家在标准化体制方面的差异,选取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的标准类别、制定机构和批准发布机构进行对比,见表3。
表3 中国与美、德、俄等国家的标准体制比较
国 别 |
标准类别 |
制 定 机 构 |
批准、发布机构 |
备 注 |
美 国 |
国家标准 |
联邦、州政府有关部门或标准化专业团体 |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 |
由ANSI对部分政府标准和专业标准进行审查和认可,成为国家标准 |
政府标准 |
联邦、州政府有关部门 |
联邦、州政府有关部门 |
如军工、国防部门 |
专业标准 |
标准化专业团体 |
标准化专业团体 |
如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 |
企业(公司)标准 |
企业(公司) |
企业(公司) |
|
英 国 |
法 规 |
环境、交通及区域部(DETR) |
DETR或地方政府 |
须报国会备案 |
技术准则 |
DETR和标准化专业团体 |
DETR |
|
德 国 |
技术法规 |
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专设机构 |
联邦政府、州政府 |
技术法规内容包括建筑安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技术方法和卫生保健等方面 |
技术规则 |
标准化专业团体 |
德国标准学会(DIN) |
相当于德国行业标准 |
一般基准、标准和规范 |
标准化专业团体 |
DIN |
包括DIN标准、钢铁材料(SEW)标准 |
法 国 |
正式标准(HOM) |
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 |
政府工业或农业部门 |
属于法国国家标准 |
试行标准(EXP) |
AFNOR |
AFNOR |
试行期为5年 |
文献分册(FD) |
|
|
|
标准化参考文献(RE) |
|
|
|
日 本 |
国家标准 |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和农林产品标准调查会(JASC) |
政府部门 |
包括日本工业标准(JIS)、日本农林标准(JAS)、日本医药标准 |
政府标准 |
政府部门 |
政府部门 |
包括军工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标准等 |
专业团体标准 |
标准化专业团体 |
标准化专业团体 |
|
企业标准 |
企业 |
企业 |
|
巴 西 |
强制性标准 |
巴西技术标准协会(ABNT) |
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理事会(CONMETRO) |
|
协议性标准 |
ABNT |
CONMETRO |
|
自愿性标准 |
标准化专业团体 |
标准化专业团体 |
须经CONMETRO登记 |
试用标准 |
标准化专业团体 |
标准化专业团体 |
须经CONMETRO登记 |
俄罗斯 |
国家标准(ΓOCT P)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俄罗斯标准化计量认证委员会(GOST R) |
包括按规定程序采用的国际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两种 |
行业标准(OCT)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GOST R、国家建设与市政住房综合委员会 |
分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两种 |
社团标准(CTO) |
科技、工程
学会(协会) |
科技、工程
学会(协会) |
|
企业标准(CTΠ) |
企业 |
企业 |
|
中 国 |
国家标准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
行业标准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
地方标准 |
各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各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
企业标准 |
企业 |
企业 |
报政府部门备案 |
指导性技术文件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为适应高新技术标准化发展快和变化快等特点而增设 |
从表3可以看出,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大多以各种民间学(协)会制定的标准为主体,标准体系比较完善;而我国标准体系目前还不够合理,且各行业、专业自成体系,难以做到相互交融。在标准性质方面,国外除军工、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外,绝大多数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均为自愿性标准;而我国多数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也并非自愿执行。如我国水利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在实施上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此外,国外工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采用国际标准,等效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程度都很高,在内容上具有与ISO标准相同的特点。ISO标准的主要特点是:重视基础标准,(特别是术语、符号标准、互换性和兼容性标准等)的制定;测试方法标准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突出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注意发展产品标准,但产品性能标准数量较少等。
我国虽然积极倡导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但采标程度比较低,基础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不多,安全、卫生标准不突出,标准的通用性和协调性较差,产品标准数量相当多。因此,在加入WTO后,加强基础标准、测试方法标准以及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的制、修定工作,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3.2
标准化管理体制比较
3.2.1
标准管理机构方面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一般都经过由政府主导型向学术团体主导型过渡的历程,其共同特点是,国家委托标准化协会或学会统一规划和协调全国性标准化事务,政府对标准化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国家标准化协会或学会作为政府部门授权的标准协调管理机构,在标准的制定、批准、发布、出版发行以及实施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形成了效率较高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模式。
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是政府主导型。虽然我国也成立了一些标准化学会或协会,但它们的性质、人员组成以及所具有的职能等方面都不能与国外类似机构相比。它们作为政府支持的学术性团体,可以参与标准的编制、审查、复审、修订和局部修订,并由政府部门授权对标准进行宣传贯彻和技术培训,但标准的批准发布、出版发行以及对标准实施监督等方面没有自主权。新成立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我国标准化最高管理机构,但它是政府职能部门,与国外的国家标准化学会或协会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我国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将仍然实行政府主导型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标准化仍然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职能转变以后,在标准化管理方面主要管以下几项工作:
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标准制、修订计划、规划以及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重点是安全、卫生、环保等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重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要国家标准的实施和实施监督;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科技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归口管理有关标准化的国际合作工作。
3.2.2
标准运行机制方面
(1)标准的立项和编制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其各类标准的立项和编制是一种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围绕市场需求或企业发展需要开展的自愿行为。任何一个组织包括专业协会、学会、企业(公司)等,都可以立项投资,编制适应市场需求的标准。而任何一项标准,只有在通过标准化学(协)会或其他权威性机构的一定的程序(公告、征询各方意见、修改)认可以后,才可能作为标准被工程所采用。他们自愿编制标准,并不是为了赢利,而是要突出自己在行业或领域中的地位,并履行推动技术进步的义务。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标准编制周期短,一般为1~2年,标准修订也快,一般标龄为3~5年即进行修订。
我国在标准的立项和编制方面则独具特色。以水利技术标准为例,标准立项主要由水利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利企业一般很少提出标准编制项目。属于国家标准的编制计划由水利部上报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制计划则由水利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均由水利部各业务司、局组织有关专家承担。因此,水利企业对编制标准积极性不高,水利技术标准适应不了市场经济机制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标准的编制和出版均十分缓慢,不少标准编制周期甚至达10年以上。标准复审周期也较长,个别标准的标龄甚至达20年以上还未进行修订,这就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
(2)标准的审查、批准和发布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标准的审查和批准工作。政府部门授权标准化学(协)会或专设机构负责标准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并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如标准公告、征询各方意见、修改)。如美国ANSI是联邦政府授权的民间标准协调机构,也是国家标准的认可机构,同时还对标准编制单位的资质进行认证。又如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其前身是美国商务部的技术标准局,是由政府全额支持的标准化组织,它除了代表政府协调解决有关标准方面的问题外,也是对标准进行审查认可的机构。此外,NIST还与工业部门一起发展与计量有关的应用技术,同时还专设了一个标准服务机构,开展全国的标准化工作。
我国标准的审查、批准和发布均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做法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主编单位根据标准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最后由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3)标准的版权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标准的编制者和管理者拥有标准的版权。在美国,当某一项标准的内容被某一级政府引用为本辖区的技术法规时,该标准的编制者和管理者成为其版权的拥有者,并通过销售文本获得经济回报。编制标准的机构除编制标准和规范外,有的还兼营其它的业务,如发行出版物、产品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等,而这些业务收入以及征收会员会费的收入是它们得以正常运转的主要经济支撑。
我国标准的版权属于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属于标准的编制者和管理者。同时,标准的出版发行均由政府部门隶属的出版社独家经营,其收入不属于标准的编制者和管理者,这也是我国区别于国外工业发达国家不同点之一。
3.2.3
标准化经费方面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学会、协会和专业团体制定的标准是自愿性标准,其编制经费和管理经费主要来自出版、培训、会员会费等;也有主要来自国家的,如日本的JIS、美国的NIST等。而我国制定的标准,无论是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其编制经费均由国家补助小部分,主编单位承担大部分。至于标准管理经费几乎没有着落。因此,我国标准的投入产出机制主要体现在社会效益方面,而在经济效益方面没有形成良性循环。公益性强的水利行业标准更是如此。
3.2.4
标准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方面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标准的服务体系建设。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严格按照TBT协议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标准咨询服务机构,标准咨询服务的收入是标准咨询服务机构主要的经济来源。如日本JSA是民间公益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出版发行标准及有关资料,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标准化理论研究等标准咨询服务。1985年建立了JSA信息技术标准化研究中心,从事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化的调研工作,并加强与欧美等国家有关标准化组织的联系。JSA的活动有效地推动了日本的标准化工作。
在标准监督管理方面,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和技术研究机构的建立。政府部分授权或委托这些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提出的标准进行认可,并对标准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
我国标准的服务体系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各有关部门的标准化意识不强,标准咨询服务机构建立较少,标准的使用单位缺乏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标准化学会或协会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此外,我国的技术研究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还很不均衡,市场意识薄弱,缺乏对标准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
3.3
标准内容的比较分析
3.3.1 水文水资源方面
我国水文水资源标准与ISO标准、WTO有关国家标准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标准的覆盖面、标准的修订周期和标准的严格程度等方面。虽然我国《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中列有54项水文水资源标准(不含水文仪器及设备方面的产品标准),涉及水文水资源规划、勘测、管理等方面,但正式发布的只有25项,占总数的46%;其它29项仍属在编或拟编,占总数的54%。这表明,我国的水文水资源标准体系目前尚不完整。但在技术要求方面,我国现行水文标准在总体上已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有些甚至还高于国际标准。
我国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 50179-1993)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标准的对比,见表4。
表4
中国与ISO河流流量测验标准对比
标准类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
标准名称 |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 50179-1993) |
明渠水流量测量:流速面积法
(ISO 748-1997)
明渠水流量测量:转子式流速仪
(ISO 2537-1988)
明渠水流量测量:在敞口直立水箱中转子式流速仪的校准
(ISO 3455-1976) |
流速面积法——流速仪测流法 |
基 本
原 理 |
Q=∑ViAi ,i从1到n,Vi为第i部分断面的平均流速;Ai为第i部分断面面积 |
测验位置
的选择 |
对流速仪法和其他方法分别做出详细规定,还包括河段勘测细则
、断面布设的各项规定 |
列出了测验位置选择的各项要求,特别指出结冰河流的情况,并规定了测验位置的标定、初步勘测的方法 |
断 面
测 量 |
对大断面及水道断面测量部分分别作了规定;并考虑了河床稳定性、冰情及丰枯水期等各种情况 |
分为水面宽度和水深测量两部分,列出了各种测验方法并规定了相应的精度 |
|
结构 |
对旋杯、旋浆式流速仪均未涉及 |
对旋杯、旋浆式流速仪各部分均述及 |
| 转子式流速仪(旋杯、旋浆式) |
操作 |
未做专门项目列出,其它项目中有部分规定 |
除列出常规操作外,还指出了在不同条件下流速仪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
| 检定 |
主要规定了流速仪比测的方法及应注意的情况 |
系统规定了检定的程序 |
|
养护 |
对流速仪使用前后的检验,仪器的存放、各部件检查有论及 |
规定了流速仪的检验和存放的方法 |
|
一般规定 |
规定了流速仪法的适用范围应符合的要求,及不同级别测站单次测验的允许误差 |
仅有总的原则,无具体规定 |
| 流速
测验 |
垂线布设 |
规定垂线沿河宽的分布,考虑了高、中、低水和冰期垂线布设以及潮水河垂线布设 |
建议测速垂线不少于20条,且任一部分流量不超过总流量的10%,在断面测量后选择垂线位置 |
| 流速测量 |
规定不同方案流速测点的分布、历时,并考虑了各种情况(出现死水或回水区时、潮水河流速测量、憩流时间、冰期测流)下的测流方法 |
列出了流速分布法、少点法、积分法和其它等测流方法 |
|
流向测量 |
规定了偏角超过100时应测量偏角,并列出相应的流向测量方法 |
只给出了总的原则,未详细展开 |
流速面积法——浮标测流法 |
测流
方法 |
水面浮标法、深水浮标法
、浮标法、小浮标法 |
水面浮标法、双标法 、其它方法 |
测验位置
的选择 |
各观测方法分别进行规定 |
沿河段选上、中、下三个断面,建议浮标法最小历时20
s |
技术
要求 |
规定了测速断面、垂线、历时及具体操作 |
无明确规定 |
浮 标 |
分别规定了各浮标制作应符合的条件,对于浮标的投放设备及方法也有规定 |
仅作一般性描述,没有具体规定 |
浮标系数 |
列出了确定浮标系数的方法 |
直接给出了各种浮标的系数 |
注:浮标测流法的流量计算与流速仪测流法大致相同,只不过这里垂线平均流速为浮标速度乘以浮标系数;GB与ISO标准的流量误差分析及最后不确定度的估算基本一致。
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流量测验的基本原理等方面有共同性,在误差分析和不确定度的估算上也有相当的一致性。但我国国家标准在某些方面比国际标准规定更具体,更便于操作。
3.3.2
水环境方面
我国水质分析方法标准与ISO、世界卫生组织 (WHO)以及WTO有关国家标准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我国水质术语、符号、取样等方面的标准和水中生物(微生物、藻类和鱼类)项目的测定方法标准所占比重较低。如ISO水质取样标准共20项,我国仅有4项;ISO生物方面的水质监测和检测标准共有49项,占全部水质分析方法的28.6%,而我国仅有4项,占3.3%。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区别在于指标值的多少上。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水质分析方法标准越来越趋向使用ISO分析方法标准;而水环境质量标准则由各国自己的国情和经济状况决定。
(1)
水质标准的特点对比
中国与美国、欧共体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对比,见表5。
表5
中国与美国、欧共体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对比
国家或组织名称 |
中 国 |
美 国 |
欧共体 |
标准名称 |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GB
5749-1985) |
生活饮用水
水质标准 |
生活饮用水
水质标准 |
首次制定时间 |
1959 年 |
1914 年 |
|
修订情况 |
2 次 |
至少 10次 |
|
水质指标 |
项目数 |
35 |
52 |
56 |
类 型 |
分为四类:
(1)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
(2) 毒理学指标15项
(3) 细菌学指标3项
(4) 放射性指标2项
四类指标中, 有机物指标为7项(含5项试行指标),无机物指标为18项 |
分为强制执行的基本指标和非强制执行的指标两大类,其中:
(1) 有机物指标27项
(2) 无机物指标18项
(3) 放射性指标3项
(4) 感官指标及pH指标2项
(5) 微生物(细菌)指标2项 |
分为五类:
(1) 感官指标3项
(2) 物理化学指标18项
(3) 生物指标3项
(4) 不良或有毒物指标28项
(5) 微生物指标4项 |
配套法规
情 况 |
无 |
安全饮水法(1974)
国家暂行饮用水基本规则
饮用水标准修正规则(1986) |
|
备 注 |
标准中有一项肉眼可见物指标 |
|
|
从表5可见,在标准的制定时间上,我国较美国晚了45年。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美国修订标准至少10次,而我国仅修订过2次。美国制定了有关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相应技术法规,而我国目前尚缺少相关技术法规。因此,我国应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实施及定期修订,以满足人民生活的需求。在水质指标数量方面,美国共52项,而我国只有35项,约为美国的67%,因此,在水质监测方面有可能遗漏对某些有害成分的检测项目。在我国水质标准中,有机物指标仅有7项,绝大多数为无机物,其中以重金属离子为主;而美国标准则以有机物为主,多达27项,约占总数的52%。可见中、美两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指标监测重点不同。此外,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指标要求很低,甚至还有一项肉眼可见物指标。
与欧共体相比,我国的指标分类与其基本一致,而且在性质上都是以无机物指标为主。在指标数量方面,欧共体共56项,比我国多60%,可见其水质监测比我国全面得多。
(2)
水质指标的量值对比
中国与美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值对比,见表6。
表6
中国与美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值对比
项 目 |
指标值 |
项 目 |
指标值 |
项 目 |
指标值 |
中国 |
美国 |
中国 |
美国 |
中国 |
美国 |
色度 |
15 |
15 |
镉 |
0.01 |
0.01 |
硝酸盐 |
20 |
10 |
pH值 |
6.5-8.5 |
6.5-8.5 |
铬(六价) |
0.05 |
0.05 |
锰 |
0.1 |
0.05 |
硫酸盐 |
250 |
250 |
铅 |
0.05 |
0.05 |
溶解性总固体 |
1000 |
500 |
氯化物 |
250 |
250 |
银 |
0.05 |
0.05 |
锌 |
1.0 |
5.0 |
铜 |
1.0 |
1.0 |
砷 |
0.05 |
0.05 |
氟化物 |
1.0 |
1.4-2.4 |
铁 |
0.3 |
0.3 |
硒 |
0.01 |
0.01 |
大肠菌群 |
3 |
10 |
注:色度单位为度,pH值无量纲,大肠菌群单位为个/L,其余均为mg/L。
由表6可见,18项水质指标值,中美两国相同的有12项;我国指标值高于美国的有硝酸盐、锰和溶解性总固体3项,其指标值均分别高于美国1倍;我国指标值低于美国的项目有锌、氟化物和大肠菌群3项,其中锌指标值为美国的20%,大肠菌群指标值为美国的30%,氟化物指标值约为美国的40%~70%。因此,我国应降低部分指标值,如溶解性总固体和硝酸盐等指标;适当增加有机物的监测项目,组织并加强对水质成分中病毒性研究,为我国水质标准的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3.3.3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
(1)
我国《泵站设计规范》与美国、日本、前苏联等国家相关标准的对比
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1997)与美国、日本、前苏联等国家的6项相关标准的对比,见表7。
表7
中外泵站设计规范技术水平对比
标 准
类 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
国外相关标准 |
标 准
名 称 |
泵站设计规范
(GB/T 50265-1997) |
美国垦务局《抽水蓄能电站及大型泵站设计导则》(初稿)
日本《泵站设计标准》
日本《土壤改良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排水规划)
日本《土壤改良设计标准》(渠道工程设计,1986年修订)
前苏联建筑法规《土壤改良系统和建筑物》(CHиП2.06.03-85)
前苏联《排灌泵站设计规程》(BCH33.2.11-1987) |
对比条(款)数 |
65 |
规定内容相同或技术水平相当 |
条(款)数 |
28 |
% |
43.1 |
我国标准技术水平高于或略高于国外标准 |
条(款)数 |
19 |
% |
29.2 |
我国标准技术水平低于或略低于国外标准 |
条(款)数 |
18 |
% |
27.7 |
由表7可以看出,我国《泵站设计规范》的技术水平与国外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在总体上是相当的。
(2)
我国《堤防工程设计规范》与德国技术标准《防洪堤》的对比
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1998)与德国技术标准《防洪堤》(DIN
19712)的对比,见表8。
表8
中国与德国堤防工程规范技术水平对比
标 准
类 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
德 国
国家标准 |
标 准
名 称 |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6-1998) |
防洪堤
(DIN 19712) |
对比条(款)数 |
16 |
规定技术水平相当 |
条(款)数 |
4 |
% |
25.0 |
我国标准技术水平高于德国标准 |
条(款)数 |
10 |
% |
62.5 |
我国标准技术水平低于德国标准 |
条(款)数 |
2 |
% |
12.5 |
由表8可以看出,我国《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技术水平在总体上比德国标准规定的水平高一些。我国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不仅详细、具体、技术含量高,而且可操作性强;同时在堤基处理、堤岸防护等方面所总结的工程实践经验,比德国标准规定的内容丰富得多。但是德国标准有一个很大的特色,就是很注重修建防洪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对修建在堤体内的建筑设施要求非常严格。在这方面,我国标准显然不如德国标准。
在工程建设标准中,国外技术标准系统性比较强。例如德国技术标准《防洪堤》,集防洪堤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于一体,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防洪堤工程建设与管理系统。而我国与之相对应的现行技术标准,除了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1998)外,还有水利行业标准《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T
188-1996)、《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1996)、《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 239-1999)等。这种相应于一个建设程序就有一项标准,不仅标准条文数量多,定量指标具体,而且还有详细的条文说明,这就难免造成标准与标准之间的搭接不协调和多处重复等问题。又如美国内务部垦务局技术标准《填筑坝》,将各种形式的土坝、堆石坝、砌石坝等当地材料坝,包括地质勘察、材料选择、工程设计与施工等,都集中放在同一个标准中,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填筑坝工程建设系统。再如日本大坝委员会标准《坝工设计规范》,将各种主要坝型(包括混凝土重力坝、拱坝、土石坝等)的设计部分集中放在同一个标准中,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坝工设计系统,对某些共性问题,如设计洪水及水位,计算荷载及组合,以及水库泄洪设施等作了统一规定,而对每种坝型的特殊技术问题再分别作出条文规定。而我国在坝工设计方面就有混凝土重力坝设计、碾压混凝土坝设计、混凝土拱坝设计、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碾压式土石坝设计等8项设计标准。这种相应于一种类型的建筑物就有一项标准,没有解决相关技术标准之间的内在联系问题,同时也难免出现这本标准与那本标准之间的重复规定,甚至出现技术指标上的矛盾、不统一,致使执行时无所适从。
总的说来,国外先进标准的特征是条文简单,说明详细,条文只对一些重大技术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定量的技术指标不多。而我国水利技术标准的总体技术水平虽然并不比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水平低,有的甚至高于国外先进标准,但是由于我国在工程勘测设计手段、施工工艺和管理水平,以及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监测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为了安全起见,我国一些技术标准对具体技术指标往往有意识地要比国外先进标准规定得高一些。
建国50余年来,我国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数量之多,工程规模效益之大,均位居世界首位,特别是黄河小浪底和长江三峡两座水利枢纽工程,均已达到了世界顶尖水平。反映这些工程建设水平的我国水利技术标准水平,当然不会比国外先进标准规定水平低。但我国绝大多数的水利技术标准没有外文文本,在国际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上竞争力不强,或者还没有被国际市场接受,其主要原因除了我国在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担任的秘书处不多,不起主导作用外,还与过去对外合作交流较少有关。
3.3.4
水利装备与产品方面
(1)旋桨式流速仪标准的对比
几十年来,转子式流速仪一直是我国水利行业的名牌产品,无论是其技术标准还是按标准生产的产品都可堪称世界先进水平,先后获得部科技进步奖。其产品出口量虽小,但对技术要求却比较高。
我国国家标准旋桨式流速仪(GB 11826-1989)与国际、国外相关标准的对比,见表9。
表9 中国与国际、国外流速仪标准对比
标 准 名 称
及 编 号 |
国 别 |
条 文 |
总 数 |
有定量指标的条文数 |
旋桨式流速仪(GB
11826-1989) |
中国 |
44 |
16 |
明渠水流测量—旋杯式和旋桨式流速仪
(ISO 2537: 1988) |
ISO |
23 |
没有 |
明渠水流测量方法
· 测量仪器与设备 · 转子式流速仪(BS 3680: Part A: 1989) |
英国 |
23 |
没有 |
测量水流速度的仪器
· 江河水文测验流速仪
总技术要求(ΓOCT 15126:1980) |
俄罗斯 |
26 |
12 |
美国地质调查局水资源调查方法
第B2章 垂直轴式流速仪的检定与维修·流速仪检定 |
美国 |
1张表 |
没有 |
从表9可以看出,我国转子式流速仪标准的技术水平明显高于ISO、前苏联和美国的相关标准。
(2)翻斗式雨量计标准的对比
几十年来,翻斗式雨量计也是我国水利行业的名牌产品,其技术标准和按标准生产的产品均先后获得部科技进步奖。该产品过去出口为零,近年来已突破“零”的记录,并有逐年增长的态势。
我国国家标准翻斗式雨量计(GB 11832-1989)与日本相关标准的对比,见表10。
表10 中国与日本雨量计标准的对比
标 准 名 称
及 编 号 |
国 别 |
条文 |
总 数 |
定量指标的条文数 |
翻斗式雨量计(GB
11832-1989) |
中国 |
19 |
12 |
翻斗式雨量计(JIS
B 7309:1982) |
日本 |
13 |
3 |
雨量计(JRS
78304.3A.13AR8C:78) |
日本 |
12 |
5 |
从表10可以看出,我国翻斗式雨量计标准的技术水平明显高于日本相关标准。
从表9 和表10引起的思考:我国应制定水利产品贸易战略,加大流速仪、雨量计等水文测验仪器类产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扩大知名度;同时提高与此类产品相对应的水利技术标准在国际上的声誉。
(3)水泵模型验收试验标准的对比
我国水利行业标准《水泵模型验收试验规程》(SL 140-1997)、《水泵模型浑水验收试验规程》(SL
141-1997)与国际、国外相关标准的对比,见表11。
表11
中国与国际、国外水泵模型验收试验标准对比
标准类别 |
中国水利行业标准 |
国际、国外相关标准 |
标准名称 |
水泵模型验收试验规程(SL140-1997)
水泵模型浑水验收试验规程(SL141-1997) |
蓄能泵模型验收试验国际规程(IEC
497:1976)
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验收试验规程(ISO/DIS
5198)
模型泵的性能试验方法(JIS
B 8327)
离心泵验收试验(DIN
1944-1968) |
适用范围 |
之一 |
泵装置试验(替代泵段试验) |
泵段试验 |
之二 |
泵装置全模拟的浑水试验,含沙量≤50
kg/m3的悬移质浑水 |
无 |
试验内容 |
包括能量、空化、飞逸转速、水压脉动、零流量、进口淹没深度、力和过流部件磨损等八项特性试验 |
只进行能量、空化和飞逸转速三项特性试验 |
能量特性换算 |
采用考虑比尺效应的水力机械模型验收试验(IEC
995:1991)公式换算 |
采用早已淘汰的老公式换算 |
效率测试精度 |
清水:Eη=±1.3%
浑水:Eη=±1.5% |
清水:Eη>±2.0% |
从表11可以看出,我国水利行业水泵模型验收试验标准,无论是在适用范围、试验内容,还是能量特性换算、效率测试精度,均高于国际、国外相关标准,而且有的试验项目具有创新性质,例如泵装置全模拟的浑水试验,使水泵模型验收试验上了一个新台阶。
(4)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对比
几十年来,水工金属结构产品(闸门、启闭机等)一直是我国水利行业重要技术装备,其产品标准的先进性已被国外用户所认可。如1995年以来,郑州水工机械厂出口到泰国的钢闸门、出口到尼泊尔、菲律宾的混凝土搅拌楼等产品,外方都是采用我国的国家标准《GB/T
814-1989 弧形闸门 通用技术条件》、《GB/T 14173-1993平面钢闸门
技术条件》及水利行业标准《SL/T 242-1999周期式混凝土搅拌楼》等分别进行验收的。
但在其它金属结构产品方面,如空气预热器、闸门卷筒、锅炉钢结构输煤系统和皮带机机架等,向国外出口时完全按照英国、日本和美国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由此可见,标准的有无和条文定量指标的多少以及要求严格执行的程度,往往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就近几年我国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向国外出口及在国外的声誉来看,该类产品在加入WTO后有可能进一步打响国际市场,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我国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标准的技术水平,这样才能有响当当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3.3.5 综 述
综上所述,我国水文、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水利装备与产品方面的一些标准,其技术水平均高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的已形成“事实标准”,问题是我们如何利用这些标准打出去,为国家创汇,或构筑技术壁垒,以保护我国的利益。目前我国水资源方面的标准在数量上还很少,有的还是空白,急需加强这方面的标准编制工作,以赶上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水平;我国水环境方面虽有一定数量的标准,但在标准数量和质量(技术指标值)上还落后于美国和欧共体国家的相关标准,也需要尽快填补缺项,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以防止美欧国家利用它们的先进标准构筑技术壁垒,搞垮我国水环境产品制造业。
4
对我国水利标准化的影响
4.1 难得的机遇
4.1.1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水利科技水平和标准化管理水平
加入WTO后,我国可以直接参与制定或修订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全过程,
可以及早了解国际、国外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状况。许多技术资料特别是高新技术资料,在贸易谈判或引进技术时往往是无法得到的,而通过参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的制定或修订全过程,特别是听取发达国家各自发表的技术与争论意见,可以从中发现许多技术发展趋势和新动向,这对我国科学技术和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水利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入WTO后,我国水利行业同样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因此,我国水利行业如能直接参与制定国际上有关水利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全过程,这对进一步提高我国水利科技水平和标准化管理水平,同样也是极为有利的。
4.1.2
有利于扩大水利对外服务贸易和水利产品出口贸易
我国出口产品绝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本应具有价格竞争的优势,但是国外一些工业发达国家(例如美国),为了保护其本国企业的利益,制造种种借口,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了一系列所谓报复性的制裁措施,限制我国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由于我国未加入了WTO,无法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更谈不上有申辩的权利。我国加入WTO后,对于贸易上的争端,则可以根据WTO非歧视待遇原则,并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其不合理的做法,予以坚决反击。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在不少方面(如碾压混凝土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等筑坝技术)都已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我国有些水利产品(如水文测验仪器产品)在国外也都享有很高的声誉,因此,我国水利服务贸易和水利产品出口贸易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过去我国水利行业由于实行内向性的发展战略,对外开放程度不足,以致水利对处服务贸易和水利产品出口贸易很不发达。加入WTO后,我国水利行业可以直接享受WTO非岐视待遇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在保护我国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产品市场的同时,扩大我国水利对外服务贸易和水利产品出口贸易。
4.1.3
有利于推动水利技术标准国际化和进一步提高水利产品竞争力
WTO/TBT协议要求各国制定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我国有些水利产品被国际市场所看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作为水利产品技术支撑的水利技术标准必将迎来了国际化的机遇。例如我国水文测验仪器产品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如孟加拉、马来西亚等,而且在美国、英国等工业发达国家也获得良好声誉,其中多家国外公司通过比对测试后主动要求担任我国水文测验仪器产品的国际区域经销代理。因此,加入WTO后,我国的水文测验仪器必将在国际市场打开一个新局面,为水文测验仪器产品提供技术支撑的相关技术标准必将在国际标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加入WTO后,类似于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国际招投标项目将可能逐渐增多,许多国际、国外新标准有可能使我国水利技术装备和产品制造业为提升自己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附加值,获取更大的科技含量与综合信息发展空间。同时通过引进外资和技术设备,共同开发适合我国需要的高性能水利技术装备和产品,实现我国水利技术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使我国水利技术装备和产品逐步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调整,从而提高我国水利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例如我国水利机电产品目前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很差,加入WTO后,就应加大采标力度,提高产品标准的通用性和协调性,进而提高据以生产的水利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加入WTO后,我国水利行业不仅可以对发展中国家扩大水利机械和金属结构出口,而且还可以利用WTO的普惠制待遇,将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小型水力发电装备在欧美发达地区扩大出口份额。因此,加入WTO,对于我国水利企业,特别是对具有实力的小型水电设备制造企业,进一步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是十分有利的。
4.2 严峻的挑战
4.2.1
急需构建水利技术法规体系
按照WTO/TBT协议规定,允许各国政府采取有限干预的政策,制定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5个方面内容的技术法规(包括法律、法令、规章、管理规定等)。美、英、德、日等工业发达国家都是实行技术法规和自愿性标准相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而我国目前仍采用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技术法规体系很不健全,有的法律或部门规章还不习惯引用标准。虽然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具有技术法规的特性和作用,但毕竟不能等同于技术法规,同时在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中,混存着某些非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标准中混存着某些强制性条款。为了适应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建设部统一部署下,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初步形成了水利技术法规的雏形。但这毕竟不是完善的水利技术法规,其实施仍存在诸多问题。加入WTO后,这样不完善的技术法规,当然不能完全适应对外开放市场和构筑技术壁垒的需要,因此,改变现行的强制性条文实行条文强制的管理体制,构建水利技术法规体系,以适应WTO运行规则要求,是我国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一项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
4.2.2
急需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制
按照WTO/TBT协议规定,标准是自愿性的。国外工业发达国家除军工、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必须强制执行外,其他都是志愿性标准。志愿性标准只有被法律、法规所引用,才能构成技术法规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我国的现行标准,都不是自愿性标准,即便是推荐性标准也不是自愿执行。这样的标准体制(属性)当然与WTO/TBT协议的规定是不符合的。要使我国的标准体制向自愿性标准过渡,除了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工程质量的标准通过实行条文强制向技术法规转化,其余标准均改为自愿性标准,目前时机还不成熟,许多条件还不具备,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范围过宽,内容和指标不尽合理,操作性差;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四级标准相互交叉、界限不清,有的甚至产生矛盾;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太低;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企业没有成为制定标准的主力军等,这些都是实际存在的、涉及标准体制方面的主要问题,也是加入WTO后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按照WTO/TBT协议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我国加入WTO后,从标准制定到批准实施各阶段均应向WTO秘书处通报,且以英文文本进行数据交换。但对于后者,我国目前一时还难以做到。
目前,在国际上,特别是信息产业和高科技跨国企业集团,已开始以自己的集团(企业)标准,或几个集团合作提出的标准形成事实上的国际标准,这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协商一致、速度慢、周期长是一个严重挑战,甚至直接威胁到这些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存在。而我国国内,情况刚好相反,至今还是由政府组织制定标准,企业没有制定标准的积极性,更谈不上是制定标准的主力军。这一点,如果在近年内没有一个重大和根本性的转变,中国标准化将永远停留在爬行阶段。
我国水利技术标准也是如此。水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标准,没有调动企业制定标准和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水利标准化工作从指导思想、计划安排直到标准的制定和批准实施各阶段,许多规定与WTO/TBT协议要求不相适应。水利产品标准基本上是产品型,而不是商品型;是生产型,而不是贸易型。这种标准内容不但多而全,而且细而严;只考虑生产水平,不考虑市场和消费者需求变化;标准制定周期长,更新速度慢。因此,加入WTO后,尽快调整和完善我国水利技术标准体制,加大采标力度,建立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水利技术标准新体制,是一项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务。
4.2.3
急需建立水利行业的合格评定程序
WTO/TBT协议要求减少国与国之间由于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不一致所带来的重复检验(检查)、重复认证(认可)和重复收费的问题,这些问题形成了国际间的技术壁垒,影响了商品自由流通。WTO/TBT协议的最高目标是以国际标准、准则为基础,建立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争取一次检验(检查)、一次认证(认可)、一次收费,达到一证在手、走遍全球的理想境界。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通过建立合格评定程序,以强化技术法规、标准的实施及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例如美、英、德、日等国利用一系列技术法规和种类繁多的标准,对进口商品构筑贸易技术壁垒,以保护其本国利益。
而我国由于标准体制和标准化管理体制的不尽合理,致使国内技术壁垒实际上还大于国际技术壁垒,特别是由于政出多门,多部门发证,不仅给企业增加了负担,更严重的是物流不畅,甚至产生了许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目前,我国水利行业在合格评定方面缺乏宏观规划,市场准入缺乏统一的规则。如现阶段,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尽管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对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行专业资质审查制度进行市场准入控制,但是否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实行专业资质审查由建设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专业资质审查由水利部负责,不能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
自1992年水利部成立计量办公室,统一管理水利行业的计量认证工作以来,现已成立了80余家检验检测机构,但发展还不均衡,同时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定位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其社会功能也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直至目前为止,水利行业的合格评定,还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因此,为了扭转这种状况,急需尽快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水利行业合格评定程序,这样才能适应WTO/TBT协议规定的要求。
5 对策与建议
5.1
尽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标准化管理新体制
建议一方面大力调整和完善水利标准化各项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国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提高水利技术标准的时效性,使之真正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服务、为振兴水利企业服务、为扩大水利对外服务贸易和产品出口贸易服务。另一方面,及时修订《水利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加大《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的实施力度,按照水利部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管理范围,形成由主管机构、主持部门、归口单位和主编单位4个层次构成的标准化管理新体制。
5.2
逐步建立水利技术法规和水利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新体制
建立水利技术法规和水利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新体制,是我国水利标准化“十五”期间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由水利部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简称《水利强制性条文》)现已发布,并已开展了宣传贯彻工作。建议尽快组织力量,对《水利强制性条文》进行不断的补充和调整,不断完善其内容,并实行动态管理,使之成为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中一部相当于技术法规的强制性标准。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几年的努力,争取编制出一部全新的、科学合理的、由政府控制与监督实施的水利技术法规。
5.3.
完善水利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包括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实验室认可等方面。建议明确负责部门大力推行各种有关对产品、企业、技术机构等的技术认证,尽早与WTO/TBT规则接轨,以取得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无论是产品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ISO
9000),都可能成为贸易技术壁垒,一旦通过认证,则成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为此,建议尽快完善水利合格评定程序,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制定我国水利技术认证规则及相应的政策措施;
(2)加快建设我国水利认证咨询服务体系,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注册审核员队伍;
(3)大力普及技术认证的基础知识,使所有水利企业特别是水利企业领导都能了解认证程序、认证的内容、认证机构和认证前的准备工作等;水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能及时向申请认证的水利企业提供WTO有关成员国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认证程序等相关资料。
5.4
制定水利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均由政府行政发文规定,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需要。建议尽快制定水利市场准入制度,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1)确定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及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
(2)确定勘察设计前期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编制规程及审批权限;
(3)确定竣工验收标准、工程后评价的程序和内容。
5.5
大力培育和扶持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建议按区域特点和已有的工作基础(如华东的水文测验的大坝安全监测专业、华北的水质监测专业、华中的水工金属机构专业、西北的节水灌溉专业等),根据国际通行的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若干个水利行业的质检中心、环境监测中心和检验校准实验室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可考虑结合具体项目与国外有关实验室进行技术合作,使自身水平迅速获得提升;或通过国内相关专业实验室联合的方式,建立与国际标准相适应的高水平的实验室。
建议尝试与国外有关检验机构合作,并争取成为其代理,受理委托检验任务。例如美国著名的NIST或ASTM实验室在国际上很有影响,很多WTO成员国均承认其测试结果,如果我们能成为NIST或ASTM实验室的代理,取得互认资格,就将有利于我国企业产品出口,突破进口国设置的贸易技术壁垒。
5.6
加大筹建水利标准化社会团体力度,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水利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发挥标准化社团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从我国几个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来看,各类标准化技术(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见表12
)。
表12 我国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机构与标准数量统计
类 别 |
已成立的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个) |
参加标准化活动
人 数 |
现行标准数量
(项) |
中国标准化 |
258 |
27200(会员人数) |
19728(国家标准) |
工程建设
标准化 |
45 |
5000(会员人数) |
3400(含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电力
标准化 |
36 |
5000(会员人数) |
1047(含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水利
标准化 |
1 |
2000(参与人数) |
390(含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值得高兴的是,中国水利学会已批准成立其二级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希望水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筹建该委员会的力度,并且使之同时成为中国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二级技术委员会。这样我国水利标准化社会团体的建设就会走上一条健康发展的道路,从而在我国水利标准化事业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5.7
加强标准信息的收集和研究
我国水利标准化如何为水利企业扩大对外贸易做好咨询服务,建议建立水利行业的WTO/TBT咨询服务点,重点是对WTO成员国,特别是对我国主要贸易进口国家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的信息进行全面系统的收集和研究。
(1)研究如何应用WTO/TBT协定中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规定,制定出有利于保护我国产品出口、制约外国产品进口的技术法规,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
(2)研究如何应用WTO/TBT协定中在信息援助上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区别待遇,使我国水利企业能获得更多的技术援助。
(3)研究如何应用WTO/TBT协定中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的内容和程序,以维护我国水利企业的正当权益。
5.8
继续保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解决标准化经费的管理新模式
标准的编制经费和管理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标准化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要完成《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所列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完善《水利强制性条文》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编制新的水利技术法规,没有充足的经费支持是不可能做到的。由于水利标准化更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标准的编制和管理工作通常只有投入而无直接的经济产出,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建议政府仍以安排专项资金为主,并在此基础上,多层次、多渠道筹措标准化经费,使标准编制和管理工作得以正常开展下去。在此过程中,逐步探索建立水利标准的编制、发行、培训和咨询服务一体化运行机制的可行性,使标准的立项、制定、发布、出版发行、实施及实施监督真正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5.9
加强标准化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技术人员水利标准化意识
加入WTO后,对我国水利标准化队伍的人员素质要求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标准化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工作,切实提高水利标准化意识。从表12中不难看出,水利标准化机构和队伍与国内同行相比,相差很大,更谈不上WTO/TBT协议对标准化机构和队伍的要求了。
目前,已临入世,上海、北京已在加快入世基本知识和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国家经贸委也成立了相应的管理与咨询组织。建议水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培养一支熟悉和掌握WTO/TBT协议要求的水利标准化队伍;并积极组织水利企业领导及相关技术人员加强对WTO/TBT协议和标准化知识的学习,提高水利标准化意识,尽早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各种技术壁垒。
5.10
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走水利技术标准国际化的道路
加入WTO,使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重要性。印度在承担ISO、IEC的TC、SC秘书处作为工作,在发展中国家居于首位。在这方面,我国不仅与国外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而且与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其在标准化尤其是信息产业标准化方面的成功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因此,只有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特别是参加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活动,才能充分反映我国的意见和要求,以保护我国的利益。
我国水利行业以往虽然也积极派员参加过一些国际标准化活动,包括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会议,承担几项国际标准化制、修订工作等。但总的说来是不够的。为此,建议水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标准化技术人员出国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活动,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情况,以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从而为制定我国水利技术法规和标准提供技术信息,以提高我国水利标准化的整体水平。
6 结 语
我国即将加入WTO,这是我国与WTO成员国进行15年艰苦谈判的结果。中国需要WTO,WTO需要中国。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正在向非关税壁垒过渡。在非关税壁垒中,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其主要表现是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因此标准化工作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密切相关。在加入WTO后,标准化工作是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
在WTO法律体系框架中,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做出专门规定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WTO/TBT协议,其基本原则是非岐视原则、标准协调原则、透明度原则、磋商觖决争端的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以及整齐划一原则。
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起主导作用的美、英、德、法、日等工业发达国家,且都是WTO成员国。这些工业发达国家在标准体制方面,大多以各种学(协)会制定的标准为主体,除军工、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外,均为自愿性标准;在标准化管理体制方面,实行的是学术团体主导型,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很积极,且有完善的标准咨询服务体系。在这些工业发达国家,除了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而外,自愿性标准一经法律、法规所引用,也就成为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的标准体制和标准化管理体制,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适应WTO/TBT协议的要求。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标准化管理体制(包括水利标准化体制)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没有充分发挥标准化学(协)会的作用,标准从立项、编制直到出版发行,都是政府行为或以政府为主的行为,没有调动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在标准体制(包括水利标准体制)方面,仍然是实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强制性标准数量偏多,范围偏宽,推荐性标准也并非自愿执行。近年来虽已开始实行条文控制的方式,但尚未根本改变标准的体制。这样的标准体制和标准化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别是标准制定周期长、标龄长、修订不及时,产品标准是产生型,而不是贸易型,跟不上市场变化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需要;同时也与WTO/TBT协议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进行标准化工作的改革。我国的水利标准化当然也不能例外。
加入WTO,这对我国水利标准化工作,同样是既有机遇,又有挑战。既有利于推动水利技术标准国际化,进一步提高水利标准化管理水平;又急需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改变与WTO要求不相适应的状况。因此,水利行业应在执行我国对WTO做出的各项承诺,遵守WTO/TBT协议各项规定的同时,充分利用入世的有机时机,利用WTO规定的非岐视原则、标准协调原则和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技术法规和水利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新体制和水利标准化管理新体制,完善水利合格评定程序和水利市场准入制度,构筑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我国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产品市场,扩大我国水利对外服务贸易和水利产品出口贸易,并提高我国水利标准化水平,进而与国际接轨,与WTO/TBT协议的要求相适应,为实现水利部党组提出的实现我国水利现代化总目标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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