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问答(之三)

 

  38问: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为什么要加倍核算?

  答:《水价办法》第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3倍核定”。

  死库容指水库死水位以下的水库容积,又称垫底库容。一般用于容纳水库淤沙、抬高坝前水位和保持库区水深,在正常运用中不调节径流,也不放空。只有因特殊原因,如排沙、检修、战备或特殊干旱,才考虑泄放或提引这部分蓄水。死水位又称设计低水位,是水库正常运用情况下允许的最低水位。

  动用死库容的水,将使库区坝前水位降到死水位以下,也就是降落到设计低水位以下,这样对库区生态、水土保持、上游用水、库区的种养殖业以及对水库的工程和管理均带来不良影响,加之动用水库死库容这一特殊干旱期,也是水资源十分稀缺的时段,必须节水,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必须上调,用以对以上不良影响带来的耗费补偿,更进一步强化节约水资源。因此,《水价办法》做了“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3倍核定”的量化规定。


  39问:水利排涝工程为什么要收取排水费?

  答:对于要不要收取排水费和排水费标准如何制定问题一直是有争议的。不少人认为排涝本属公益性服务,应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但是水利排涝工程进行水利工程排水,不仅能产生社会效益,而且会给一些工商企事业单位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例如工商企事业单位的排水,能改变其因受涝而停产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特别是在当前各地的面源污染日趋严重的状况下,排水能稀释冲污,增加水体的自净能力,起到改善城市水环境、改善工商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环境和水质条件,有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加直接效益。排水还有利于其吸引投资、扩大生产、发展区域经济、增加地域的间接收入。排水不仅为城市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而且对农作物生长也有直接关系。排水不仅有排除涝水保安全的作用,更有降渍的作用。排涝、降渍与引水灌溉往往是一对矛盾,水田要灌溉,旱田要降渍,这些都需要通过水利工程的不断调度、运用,才能使作物供水得到保障,并免受渍害。水利工程排水对河网地区,尤其是沿江、沿河、沿湖的圩区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收取排水费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40问:收取排水费的对象是什么?

  答:《水价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水价办法》在排水费收取的范围和对象问题上,对农业排水水费问题使用了排除法。为了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减轻农民负担,专门作出了“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的规定,即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田不收排水费。这一规定只对同时符合农民受益和农田排涝两个前提下的水利工程排涝,不收排水费。而对不是从事农田生产的农民、从事农田生产的非农民和企事业单位所发生的排水服务,则均应收取排水费。总之,排水费收取的对象是除从事农田受益的农民以外其他一切单位和个人。


  41问:农民受益的农田(简称农业)排涝工程成本、费用应该由什么途径补偿?

  答:1.农业排涝工程耗费的性质。由于防洪与排涝以及农田灌溉排涝骨干工程等服务性质,均被《水利产业政策》列为甲类性质,即公益性质。因此,农业排涝工程的耗费、补偿的性质同样应属公益性质。特别是《水价办法》又专门作出对农业排涝不收排水费的规定,因此,农业排涝的耗费应纳入公益性耗费范畴。

  2.农业排涝工程耗费的补偿渠道。农业排涝工程耗费的性质既属公益性的,其耗费补偿渠道应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按照相关工程的管理级次分别明确:①编制内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同级或上级财政资金安排。②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同级或上级财政岁修经费安排。③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由同级或上级计部门非经营性资金安排。

  由于《水价办法》规定了对除农民受益农田排涝工程以外的排涝收取排水费,这部分收费应纳入同级财政对水管单位整个排涝工程耗费补偿的全部预算中。

  3.关于有关政策的衔接问题。有些省、市已实施收取排涝费,是根据《水费办法》执行的。2004年1月1日,《水价办法》施行,《水费办法》同时废止,这样各地向农民收取农田排涝费的依据实际上已经废止。为此,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考虑是否继续执行原定向农民收取农田排涝费的问题。如各地财政情况尚好应按《水价办法》的规定,不再收取农民受益农田排涝工程排水费,相关耗费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如当地财政确有困难,仍需收取此项排水费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通过相关法律程序(例如由各地人大常委会通过,或专门以省政府令)重新制定这一收费的省级法规,才能继续收费。


  42问:如何理解《水价办法》关于核算排水费标准的规定?

  答:《水价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水利排水工程排水费标准的核定权属和核定原则,水利排水工程排水费标准核定权属由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一应和水利工程供水钾格相似)核定,《水价办法》只作原则规定即“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据此作出具体规定。

  排水费核定标准“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略低于”三个字的内涵有三:①必须按供水价格的成本、费用核定方法核定排水费的成本、费用确保排水工程的耗费补偿。②排水费对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不予计收,则其他排水费的利润可以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利润率计提。③国家税法目前未规定计提排水费的税金,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暂不计人税金,具体按国家税法规定办理。

  排水费收取标准的核定也可像水价核定一样,同一排水区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排水工程,排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


  43问: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应怎样计收供、排水费?

  答:《水价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费标准的核定方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应单独核定标准”,即不得和供水价格核在一起。规定要“分别计收”,即供水时收取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排水时收取水利工程排水水费。两种收费要分开核定价格和标准,分别计量、分别计收。特别是不要把供水水费和排涝水费合在一起收取,更不要将供水的水费收入和排水的排水费收入开在一张发票上,向用水户或排水户收取,以免引起用水户或接受排水服务的单位产生“排水费是供水费的附加”等不必要的误解。


  44问:水价制度的涵义是什么?

  答:水价制度是指根据水资源状况、水的供求关系、用水管理等情况,为了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供求关系、调控用水行为的作用,达到缓解供需矛盾,实行节约用水,均衡补偿供水成本,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目的,而规定的水价的结构形式,也就是水价的计价形式。

  水价制度是《水价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价办法》要求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结合起来的两部制水价,要求实行超额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等科学合理的水价计价形式。《水价办法》关于四种水价计价形式的规定,是适应国情、水情、水利工程的特点等方面的产物,这些规定有效地兼顾了供水的自然特性、经济属性和水利工程的基础性以及供需水变动的规律性。推行四种水价计价形式对于促进节约用水,确保水利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5问:两部制水价的内涵是什么?

  答:两部制水价实质上是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中的固定成本、可变成本实行不同的补偿方式,即固定成本由基本水价补偿,可变成本由计量水价补偿。这种做法,在国际上也是比较推崇的。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SunWater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两部制水价。在两部制水价中,有一部分是按额定分配水量计算的固定收费(称之为A部分),不论用水户是否引用了水,这部分费用是必须支付的。设置固定收费可使供水经营者得到稳定收入,能保证最低收入得以补偿固定成本。两部制水价中的第二部分收费是按实际引用的水量计费的(B部分)。向用水户收取的这部分费用取决于用水量,其目的是补偿可变成本,例如抽水电费及运行维护费用。水利部1999年发布的《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应推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中,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工程固定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但是,我国目前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中绝大部分是固定成本、费用,如果完全按照《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要求核定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则基本水价的水平要远远高于计量水价的水平,这样既不易被用水户接受,也不利于节水。因此,《水价办法》对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核算原则做出了比较符合水利工程供水实际的规定,使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的比例趋于合理。《水价办法》规定的由基本水价补偿的成本费用既有固定成本,如折旧费等,也有一般意义上的可变成本,如供水直接工资;由计量水价补偿的成本费用也同样如此,既有固定成本,如折旧费等,也有可变成本,如水资源费、直接材料费、其他制造费用。《水价办法》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要保证基本的人员工资、管理机构的维持和工程必要的修理和改造等方面的经费。《水价办法》关于基本水价、计量水价核定的原则规定主要是针对已建供水工程,对于新建供水工程,则可以实行完全意义上的两部制水价,如南水北调工程,先由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长期供水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基本水价和计量的计算方法。


  46问:为什么要推行两部制水价?

  答:实行两部制水价是供水工程的基础性和效益持续性的必然要求。

  水利工程供用水受降水影响大,尤其是在我国南方地区,当降水充沛且风调雨顺时,农业所需水利工程供水数量相对较少,实行单一水价的水利工程,在连续丰水的情况下,供水经营者就会出现连续几年水费收入很少,难以维持运营,同时在丰水年份,输水渠系及建筑物发生水毁的情况也较严重,这就会形成在丰水期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及时的维修,在枯水期又不能完全确保水利工程供水功能的情况。用水户按基本水价交纳基本水费可以保障供水管理单位有一定量的不随供用水情况而变化的水费收入,可以保证供水管理单位在供需水不稳定的情况下,仍有一部分稳定的水费收入用于水利工程基本的维修养护,确保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水利工程供水作为资金密集型的基础产业,前期建设投入资金额较大,工程建设总投资多少往往直接影响工程运营成本的高低。推行两部制水价,有利于用水户在工程建设前能提出合理的需水请求,有利于工程项目论证中合理地确定用水需求,从而准确核定水利工程的规模,使之达到经济规模,避免“大马拉小车”的情况发生,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47问:核算两部制水价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两部制水价应按照有利于供水经营者供水耗费均衡补偿、有利于用水户均衡负担水费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合理划分,准确计算。

  (1)合理划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将供水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合理划分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社会公益耗费和多种经营成本、费用等。二是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合理划分为农业用水、非农业用水两部分。三是将分摊到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如有水力发电的还须进一步分摊)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按照《水价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分别合理地划分为由基本水价补偿的部分(A部分)和由计量水价补偿的部分(B部分)。

  (2)准确计算是指,要准确计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各个构成项目费用。同时,要保证供水容量、销售水量、有效灌溉面积等有关数据的准确。如管理费用中的工会费用、职工教育费等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费用,它计算的基数是供水经营者的全部职工工资的总额,不是直接工资的总额,并且管理费用中的工会费用、职工教育费等是要全部计人基本水价补偿的成本、费用中(A部分)。


  48问:两部制水价的计算步骤有哪些?

  答:第一步,将供水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为直接工资(含社会保障支出)、管理费用、折旧费、修理费、直接材料(含原水费)、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指不含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的制造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9个分项和水资源费。

  第二步,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库容比例法或工作量比例法、人员工资比例法等其他方法,计算有关分摊比例。

  第三步,按分摊比例计算分摊到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9个分项。

  第四步,按《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同供水对象的分配系数,并按分配系数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9个分项分别划分为农业用水、非农业用水两部分。

  第五步,按不同供水对象的水量、不同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将水资源费划分为农业用水、非农业用水两部分。

  第六步,计算非农业用水的利润、税金。

  第七步,将分摊到农业用水(或非农业用水)的各项成本、费用划分为两部分:

  A部分=直接工资(含社会保障支出)+管理费用+50%(折旧费)+50%(修理费);
  B部分=50%(折旧费)+50%(修理费)+直接材料(含原水费)+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不含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十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水资源费

  非农业用水由计量水价补偿的部分还有利润和税金。

  第八步,将A部分、B部分按供水容量(或设计供水量、协议用水量)、实际供水量分别计算出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具体水平。


  49问:如何确定基本水价的计价单位?

  答:对于新建水利工程,基本水价应按供水容量(或设计供水量、协议用水量)计算,基本水价的计价单位为元/m3。对于已建水利工程,供水者与用水者签订了供用水合同,并且注明协议用水量的,应按协议供水量计算,基本水价的计价单位为元/m3,协议用水量可根据供水容量或多年平均实际用水量商定。已建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的,也可在核实灌溉面积的基础上,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基本水价,基本水价的计价单位为元/亩(0.067hm2)。基本水费可按月收取,也可按季度收取或按年度收取。


  50问:水利工程实行两部制水价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1)现有供水工程,计量设施比较完善,对每一个用水户的供水量基本能做到准确计量的,且用水需求不稳定的。

  (2)有关资料比较完整的,包括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资料、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资料、用水户资料、供用水量历史资料等有关资料比较完整、真实的。

  (3)新建供水工程,供水经营者、用水者签订了供用水合同的。


  51问:用水定额、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内涵是什么?

  答:用水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自然和生产技术条件下,人类生活、生产合理的用水量。用水定额是衡量各行业用水、节水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建立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两套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水资源的规划、管理、利用、节约和保护等各项工作中都需要以用水定额作为基本依据。用水定额是随着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而变化,一般按照当前的较为先进的用水水平确定,并且不同地区,由于水资源状况、生产技术、生活水平的差异,同类用水的定额在不同区域是不同的。合理制定用水定额,全面兼顾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是资源水利的基本要求,是逐步按照水权理论建立水市场的基础性工作。

  超定额累进加价是指对用水户的合理、基本用水(也就是用水定额内的用水)实行正常的价格,对用水户超过合理水平的用水(也就是超过用水定额的用水)实行较高的水价,超用水量越多,水价越高。超额累进加价是促进节约用水的主要经济手段。超定额累进加价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①基本用水的水价控制在正常水平内。水是人类生存和生产所必需的物质资料,是不可替代的。保障广大用水者的基本用水需求,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因此,供水经营者供给用水户基本用水的水价应是正常价格,甚至可能是较为优惠的价格。如农业用水的水价仅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非农业用水的利润也在正常的水平上。②用水户超用水不符合社会全局的利益,超用水量不能享受正常的水价。水资源是稀缺的自然资源,部分用水户的超用水就意味着其他用水户的基本用水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需要限制用水户超量用水的行为,因此,用水户超量用水部分要为超用水付出较高的经济代价。也就是,超用水量越多,水价越高,用水户支付的水费越多。


  52问:为什么要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答: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根本原因是国家为了控制用水行为、促进节约用水。长期以来,我国总体水价水平严重偏低,水价的计价形式单一,没有体现节约用水的要求,是致使浪费水资源现象十分普遍的重要原因之一。据2002年全国水资源公报,我国人均综合用水量为428m3,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当年价)用水量为537m3,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为每日219L,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用水量为241m3,农田灌溉每公顷平均用水量为6975m3,与世界发达国家用水指标相比,用水量过多。为了达到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的目标,迫切需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制水价,通过科学的水价制度限制超定额用水行为。

  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是水资源费累进收费标准向下延伸的必然结果,是供水经营者取水权与用水者用水权关联性所导致的。收取水资源费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体现,也是国家拥有水资源所有权的体现,部分省份已经或即将实行累进制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也就是当供水经营者取水量超过一定的量之后,需要按更高的水资源费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后供水经营者多收的水费主要应用于缴纳水资源费,弥补公益支出和农业供水亏损等。


  53问:目前全国各地用水定额编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展到什么程度?

  答: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基础是制定用水定额标准。当前,全国各地按照水利部的要求正在编制用水定额,有的省份已正式颁布了本省各行业的用水定额标准;部分城市供水已实行超定额(或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部分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也实行了超定额累进加价,效果较好。这些信息,对各地制定超额累进加价的具体政策有借鉴作用。

  1.定额编制情况。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和管理的通知》(水资源C1995)519号)和《关于抓紧完成用水定额编制工作的通知》(资源管[2001]8号)等文件的要求,抓紧编制本地的用水定额,部分省份已基本完成编制工作。各地用水定额标准将陆续发布。黑龙江省是我国第一个编制全省各行业用水定额的省份。2000年7月11日,黑龙江省水利厅以黑水政[2000]256号发布了《黑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要求省内各地在编制用水计划,考核节约用水时遵照执行。上海市水务局于2001年3月8日发布了《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对上海市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共95个行业,核定了436个用水定额值。

  2.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行情况。当前,有的省在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用水等级、加价幅度方面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全国各地制定本地水利工程供水超定额加价政策方面提供了借鉴。如,山西省政府规定,农业用水超过定额的水量按原水价2倍收费;工业和生活用水超过计划的10%、20%、30%、40%、50%以内的,超过部分的水量分别按原水价的2、4、6、8、10倍收费,对超过50%以上的严重浪费水资源的单位则限量供水直至停止供水。《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超过计划指标不足10%的,超过部分按照原供水价格的11帆计收水费;超过计划指标在10%以上不足300%的,超过部分按照原供水价格的130%计收水费;超过计划指标在30%以上不足50%的,超过部分按照原供水价格的150%计收水费;超过计划指标在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原供水价格的20凹。计收水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贯彻落实《水价办法》时,要借鉴这些做法,结合各地实际,对本省超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超额用水分级及加价幅度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以利于切实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54问:确定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等级、加价幅度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是要保障基本用水,用水的分级要根据当前当地社会经济条件下较为先进的用水水平制定,既要保障基本用水,又要促进节约用水。

  二是要充分反映当地水资源的紧缺状况,水资源紧缺、供用水矛盾突出的,应制定较高的加价幅度。

  三是要适当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非农业用水的加价幅度应高于农业用水的加价幅度。

  四是当地还没有颁布用水定额的,要抓紧制订和颁布,暂时可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

  各省已明确规定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制收费标准的,可参照水资源费阶梯式收费标准的取水分级划分用水等级,参照累进制水资源费标准换算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加价幅度,加价幅度还应考虑供水经营者供水的管理成本、节水工程投入资金等因素。


  55问: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实行超额累进加价要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首先,供水经营者要通过宣传等手段使用水户明白超额累进加价的用水等级、加价幅度和水费的计算方法。其次,供水经营者与用水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水价制度、定额供水量、超用水量的分级及加价幅度。第三,供水经营者要建立较为完善的计量设施。第四,供水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配水收费制度,防止配水人员、群众管水组织执行水价制度出现差异。第五,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6问: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的内涵是什么?

  答: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是指在年度内的不同时段,在基准水价的一定幅度内上下调整水价水平,用价格手段调节用水户在丰枯季节的用水需求。如在春灌、冬灌期间计量水价保持不变,夏灌期间计量水价上调,秋灌期间计量水价下调。实施两类水价制度,可以充分利用水价的杠杆作用,调节用水户在特定时段的用水需求,使用水行为适应水源的年内变化规律,缓解枯水季节供需水矛盾,提高供水与用水的效率。

  丰枯季节水价与季节浮动水价的区别是,丰枯季节水价属于政府定价,季节浮动水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丰枯季节水价在不同季节的水价水平是由有定价权的部门批准,在同一季节内是固定的;季节浮动水价是由有定价权的部门批准不同季节的基准水价和浮动幅度,供水经营者根据丰枯情况,自主选定浮动幅度,确定执行价格。


  57问:为什么要推行丰枯季节水价、季节浮动水价?

  答:我国降水时空分布极不均衡,需要用灵活的水价制度调节用水行为,调控水的供求关系,使之适应水文变化规律。我国降水和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很不均衡,受季风的影响,各地降水主要发生在夏季。由于降水季节过分集中,大部分地区每年夏季连续4个月的降水量占全年的60%~80%,这种情况不但容易形成春末夏初干旱严重、夏季秋初水涝严重的局面,而且降水集中期形成的径流大约有2乃是洪水,形成江河等水源的汛期洪水和非汛期枯水。在降水集中期灌溉用水需求受降水影响急剧下降,反之,降水稀少期灌溉用水需求又相应增加,从而形成降水、江河来水与灌溉用水需求的错位;虽然非农业用水需求主要取决于生产、生活的规律和习惯,一般不受降水、来水变动的影响而变化,但是非农业用水有较强的可调性,可以用水价手段人为地改变用水习惯,所以为了避免枯水期农业用水与非农业用水“争水”矛盾的激化,达到各个时间段各种用水的总需求与水利工程供水能力、江河来水量的基本对称,在需要调节农业用水需求的同时也需要对非农业用水需求“削峰填谷”。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正是这种需要的产物。


  58问:核算丰枯季节水价、季节浮动水价的步骤有哪些?

  答:首先要按照《水价办法》有关计量水价的规定核算出基准水价,其次计算水价在特定的时间段的具体价格水平,具体价格水平是在基准水价的一定幅度上上下调整,并且,供水经营者因上调水价多收的水费与因下调水价少收的水费要大体相当。具体步骤:

  第一步,核算基准水价。基准水价按《水价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计算计入水价的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除以多年平均供水量。

  第二步,以多年平均供水量中各个季节的供水量为权重,计算不同季节的具体价格。公式如下:

  多年平均供水量×基准水价:第一季度供水量×基准水价×k1+第二季度供水量×基准水价×k2+第三季度供水量×基准水价×k3+第四季度供水量×基准水价×k4

  式中:k1、k2、k3、k4为基准水价的调整系数,在供需水比较平衡的季节,系数可以为1,在枯水季节,需水量大于可供水量的,系数大于1,在丰水季节,需水量少于供水能力的,系数应小于1。k1、k2、k3、k4应由各地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并在当地水价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59问:为什么政府要对水价进行管制?

  答:根据《价格法》、国家及地方定价目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

  水是人类生活、生产所必须的基本物质,具有不可替代性,水利工程供水与农业的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关系,是重要的基础性商品。水价的高低与大多数产品的生产成本、大多数人民的生活必要支出有着直接的关系,特别是水利工程供给农业用水的水价,涉及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水价不合理可能会将经济问题激化为社会问题,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必要对水价进行管制。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水资源属于稀缺的自然资源,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属于资源稀缺性商品,属于需要限制消费、减少需求、节约使用的商品,有必要对水价进行管制。由于水资源的自然特性,水利工程供水具有市场固定性特征,供水经营属于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区域,属自然垄断经营,为了维护用水者权益,防止供水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谋取不合理利益,体现社会公正与公平,有必要对水价进行管制。因此,为了提高水的供给与需求的效率,维护供水经营者、用水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水价进行管制。


  60问:水价管制的主体与形式是什么?

  答:《水价办法》第五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据此规定,水价管制有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两种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的水价,是指依照《价格法》《水价办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水价。

  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凡实行政府定价的水价,不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非民办、非民营的水利工程(主要指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水价,是指依照《价格法》《水价办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水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供水经营者制定的水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水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水价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水价及浮动幅度,引导供水经营者据此制定具体水价。政府通过制定基准水价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供水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水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水价既体现了国家行政强制性的一面,又体现了供水经营者定价相对灵活性的一面。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主要包括群众管水组织管理的末级渠系工程(主要是斗渠、农渠等,也有包括支渠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水利工程,个人或集体管理的机井、小提灌站、小塘坝等小型水利工程。


  61问:政策法规对水价管理权限有哪些规定?

  答:《价格法》对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价格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综上可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较完整的定价权,地(市、自治州)、县(市、区)具有不完整的定价权。

  《水价办法》对水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抄欠价办法隙十六条规定:“中央直屑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规定:“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表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的、影响面较大、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供水拥有定价权:一类是中央直属的水利工程,如长委的丹江口水利枢纽、黄委的引黄渠首工程等。另一类是由地方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如跨山东省、河北省的引黄人卫工程,跨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陕西省的盐环定工程等。第十七条说明,地方水利工程水价的定价权,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到县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有助于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灵活的水价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在优化配置水资源中的作用。(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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