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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莹
一、水权交易市场的概念 水权交易是以“水权人”为主体。水权人可以是水使用者协会、水区、自来水公司、地方自治团体、个人等,凡是水权人均有资格进行水权的买卖。水权交易所发挥的功能,是使水权成为一项具有市场价值的流动性资源,透过市场机制,诱使用水效率低的水权人考虑用水的机会成本而节约用水,并把部分水权转让给用水边际效益大的用水人,使新增或潜在用水人有机会取得所需水资源,从而达到提升社会用水总效率的目的。 在国外已有很多理论和成功的案例可供借鉴。但是经济理论与国外经验不能完全套用于我国现况,因此水权交易的制度建立与实施必须融人我国特有的背景当中,进行全面的评估。 1.国外水权交易市场的现有形态 从西方水权交易发展来看,水权交易形态的发展趋势是由短期交易(季节或年度租赁)扩大为永久性交易(也有学者认为永久性的水权交易可能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所影响,因此不鼓励这种方式),且交易范围日益放宽。一般而言,水权交易市场通常在两个层次上运作,即农业灌溉区内用水者之间(同一水区内)的交易,和农业用水者与都市用水者之间(不同水区内)的交易。仅通过这两种交易所获利益就相当可观。 水权交易市场可以分成正式的与非正式的两种类型,其差别在于交易是否透过行政或法院系统加以制度化。凡是必须经过严谨的行政或司法程序来规范水市场的运作,称为正式市场,这是目前世界各国的主要发展趋势。而非正式市场基本上是一种历史文化的传统习惯(例如农户间以抽取时间计量的一次性水量转移),随着社会日趋复杂,水资源的日益匮乏,加上环保意识的日益重视,非正式市场已经面临相当大的改革压力,开始向制度化与正式化方向发展。 正式市场的出现通常是由于非农业用水者对于水量的急迫需求,因此正式市场成为推动农业与非农业水权交易的最主要动力。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水银行以及得克萨斯州的Rio Grande Valley中99%的水权交易都是农业与非农业部门之间的交易,其中都市用水者的交易量占45%以上。很多文献显示,由于转移用水的补偿,农业用水转移非农业用水会同时提升双方的效用,且由此导致的农业产量的减产并不显著(农民节水意识的提高而改进灌溉技术)。 2.水权交易市场的运作 水权交易市场的具体运作,首先要分配水权,其次是制定交易规则。
将交易价格固定化。1991年加州水银行就是采取这种方式,仅有两种固定价格。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使水市场的运作不会有投机行为,缺点在于价格本身无法确实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也有学者提出水银行可根据留川水量的需求程度制定一种允许价格随供需浮动的机制,很有参考价值。 以密封投标方式进行买卖双方的拍卖。投标者皆以秘密的投标方式出价,买卖双方的投标者分别将按照购买数量与出售价格的高低加以排列,以便提高成交机会,并且不断重复这种过程,一直到所有待出售的水量售完才停止拍卖程序。为避免交易过程过于繁琐,此交易不适用于过多水权人之间的交易。 二、水权交易相关问题探讨 水权交易在实际执行方面困难重重的原因是,一方面其成长环境不成熟,未能保证其配套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是其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反对水的市场化最主要的论点包括交易中存在的交易成本和第三者效应,以及无法保证留川水量等。 1.水权交易中的交易成本 如果没有交易成本,交易结果会使所有用水者的边际使用价值相同,此时社会总效益自动达到最大化。交易成本通常是决定交易价格最重要的因素,如果实际交易成本很高,使交易难以成交,会导致不完全竞争的价格。因此水市场的效率受限于买方与卖方测量水量和水质、运送水等实施交易的各种能力。交易成本是影响水市场效率的关键。 根据美国加州水银行的经验,买卖双方可能涉及的交易成本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交易成本和政策引导的交易成本。在设计交易制度时,如何尽可能地减少交易成本,需要与具体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估。 2.水权交易中存在的留川水量问题 水权交易制度容易遗漏的一个环节就是最小留川水量需求问题。水权交易会导致留川水量的减少,这也是水权交易带来的第三者效应之一。之所以把留川水量影响特别提出,是由于通常最小留川水量具有公共财产性质,其重要性往往被忽视。 留川水用途包括水生物生存保障、野生动物饮水、景观、钓鱼、游泳、划船、运输、发电等。其中发电作为可营利用途,已经被证明可以利用适当机制得到保障。 如何保障其他最小留川水量的需求?有三种做法可供选择:①有关部门根据河川性质及用途,制定每一段河段的最小留川水量需求,以此作为水权交易的限制。此种做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能够确保既定标准不被破坏,但由于有关部门缺乏充分信息而无法把握尺度,且很难根据需求变动而实时调整,往往最小留川水量很难达到最优。②将留川水权赋予特定管理单位,允许其参与到水权交易市场当中,如政府,环保团体,或者私人团体等。然而无论将留川水权赋予谁,都会存在许多问题而影响效率:若赋予政府会出现利益团体逐利现象,若赋予私人团体则由于留川水权拥有者无法有效地联合起来而存在搭便车现象。③作为交易平台的水银行承担保护最小留川水量的责任。每年年末水银行根据来年的估计水量以及留川水量需求程度,制定出相应的水价,从而保障最小留川水量需求。上述做法各有优缺点,应结合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采用。 3.水权交易带来的第三者负效应 水权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必须符合利益性使用,以及不得对第三方造成任何破坏。而无限制的私人转移水会导致第三者负效应,包括无限制的私人转移水所带来的留川水量的减少,以及由于留川水量稀释和净化作用的减少而导致水质的下降。这主要是由于不同用途的使用水的回流系数不同,从而导致水权交易可能减少交易双方之间河段以及后续河段水量,从而影响留川水量和水质。 那么水权交易是如何影响留川水量呢?以只有本地回流情况为例,假设一条河流中的取水点分别为Z1,Z2,Z3,…Zn(图1),Ri为回流系数,即在Zi点取用一单位水将会回流到Zi点的水量。 最小留川水量约束方程描述为:
其中Vo为源头水量,qi为j点的取水量,Fi为i点的最小留川水量限制。 由(1)式可以看出,水权交易引起留川水量减少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不同用途的用水,其回流系数Ri不同。不同回流系数的水权若以1:1的方式自由交易,则会减少部分河段的留川水量,可能表现为三种情况:①上游回流比率高的用水转移给下游低回流用水,使得下游用水处的后续河段水流量减少;例如当R1>R2,若水权从Z1转移到Z2会导致Z2之后所有河段的水流量减少。②下游回流比率低的用水转移给上游高回流用水,使得交易双方之间河段水流量减少;例如当R1>R2,若水权从Z2转移到Z1会导致Z2与Z3之间河段水流量减少。③下游回流比率高的用水转移给上游低回流用水,会使得上游用水处的后续河段水流量减少;例如当R2<R3,若水权从Z3转移到Z2会导致Z2之后所有河段的流量减少。由此可见,1:1的传统水权交易方式无法保障留川水量需求。为了保障任何交易不导致任一河段留川水量的减少,交易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 为了保障第三方的水权权益(包括水质和水量),应在交易制度上采取一定的限制,或者根据一定规则给予受害者补偿。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有以下几种:①成立有关机构干涉水权交易市场,出面协调交易双方以及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对某些严重影响第三方权益的交易进行严格限制。这正是目前水权市场的一般做法。然而此种做法增加了交易的行政成本,严重影响了水权市场的效率。②建立一套合理的补偿机制,对交易引起的第三方损失给予补偿。由于执法部门缺乏足够的信息,难以实现合理而低成本的补偿机制。③设计一套完善的交易机制,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即在对水权交易比率进行设计时充分考虑外部成本内部化对交易双方的激励作用,以避免引起第三者负效应。例如限制不同回流比例用水之间的交易比例,以使其不影响任何第三者权益。事实上,利用市场机制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乃是目前的发展趋势。 三、结束语 水权交易市场能够很大程度地提高用水效率,从而提高社会总效益,这是未来发展趋势。然而伴随而来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在交易制度的设计上,全方位综合考虑,以尽可能地以最低社会成本达到最大化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
1 Marian L W. Markets for water rights under environmental
constraints.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and management. 2001.42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金禾经济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