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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晓鑫 冯建维
那么,造成东北黑土地水土严重流失的原因何在呢?笔者通过调研后认为:没有土地产权的农民,种地不养地,对耕地水土的流失任其自然是黑土地产生危机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在人财物和政策法规方面加大了对黑土地的保护力度。但是受“两工”取消后的影响,加之各级政府的财力有限,使保护黑土地的进展远远满足不了水土流失治理的急需。而现行的土地制度和1997年开始的两轮土地承包,又与黑土区的水土流失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并不说明农民对土地这个产权尚不明晰的财产有处置、转让、继承的权利。30年承包到期后,现在耕作的土地以后由谁来承包还不清楚。这就使现在的承包者采取了只让土地产出、不为土地投入或尽量减少投入的态度,30年后黑土层流失到什么程度与现在的承包者基本没有关系。从人性的角度讲这种心态符合“经济人”的本性。事实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处在这样的位置,都会按照“经济人”的本性作出“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农民种地木养地之所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其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此。 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关水土保持专家作出的“黑土地将在几十年后消失”的预测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更值得强调的是,土地承包权的小幅调整在全国各地都是普遍存在的,针对目前的情况,按现行法规对土地承包权做小幅调整是必然的。对一个具体村来说,既有退耕还林带来的调整,也有村机动地承包人的调整,甚至子女上学、务工返乡等有时都会带来土地的小幅调整。在这些大背景下,农民种地不养地也是必然的。 农民之所以普遍存在种地不养地的现象,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土地的产权,即还不是土地的真正且永久的主人。按照孟子说的“有恒产者有恒心”来推断,面对承包权可能发生变化的预期,每个农民都缺少长期经营某片土地的思想。 我国农用土地的产权目前归村级集体所有,按照经济理论界的共识,集体所有制的产权是不清晰的产权,是极易引发纠纷的产权。这种产权距离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即“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相去甚远。 目前,由于我国“农用土地的产权不清晰,造成承包权的不断调整”所引发的矛盾是农民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矛盾产生的焦点是“所有权在村委会、农民只有承包权”的现行制度,这就把农民在土地交易中的谈判权给剥夺了。所以,给农民产权,使农民成为交易主体,避免极个别乡村干部利用土地承包权的不确定性掠夺农民权益,也是消除目前承包土地纠纷多的治本措施。因为土地的承包权给了基层政权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明晰产权后自由裁量权就很少了,谋私和寻租的机会就相对更少,那时经济纠纷也一定会少很多。 20世纪80年代的土地承包,打破了原有的落后生产关系,大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使我国的粮食产量激增,为满足全社会的粮食需求、取消相关产品的票证奠定了基础,更为我国实施的改革政策提供了物质条件。 由于现有土地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激化,促使我们必须思考如何以明晰土地产权来加速抢救黑土地、发展农业产业这个问题。 目前,我国农业的上游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等都已进入市场销售,下游产品粮食,也即将完全进入市场。但我们一直没有把农业彻底作为一个真正的产业,一直没有实现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还仅仅是我国农业正在发展的过程,我们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工人。所以,在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个“上下游已经市场化了的产业,中间还夹着一个非市场化的农业”这种特殊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作为农业基础的土地制度改革,没有跟上“农业生产资料供销体制改革和粮食体制改革”的步伐。当农业的上下游产品都已经进入市场时,土地不进入市场,岂不是影响了农业的资源优化配置,影响了农业产业的出现。 因为农业形不成产业就形不成规模,形不成规模就没有规模效益,没有规模效益就没有农业的竞争力,农业竞争力不强,农民致富也就大打折扣,这与中央一号文件让“农民增收”的主题也是相悖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第二轮土地承包,致使众多的农民种地不养地,我国今天的粮食产量,是建立在大量施用化肥基础上的饮鸩止渴。过度施用化肥,不仅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了心脑血管和股骨头坏死等疾病的高发,还将随着发达国家对进口农产品质量市场准入门槛的逐步提高,影响到我国的粮食产品市场。过度施用化肥和农药,正在和必将自堵我国农产晶的出口通道。 据《特供信息》对耕地保护制度的评论: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早已证明,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首先落实耕地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和行政司法实践中坚决依法保护农民的这一权利。农民如果真正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处置权和收益权,它对耕地的保护只会比政府更坚决、更用心。 因此,只有彻底明晰土地产权,使农民真正关心自己财产的终极利益,然后在公共财政的有力投入下,配合各种技术性养护措施,黑土地才能最终得救。 换句话说:给农民土地产权是抢救黑土地的必要条件,公共财政的支持和技术性养护措施,是抢救黑土地的充分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所以,为了调动农民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我们必须给农民以产权。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土地确实是可以处置、转让、继承和变现权利的财产,当这片土地有机质含量高时,它就可以卖个好价,反之则相反。 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设计中,过多地考虑到了公平,较少兼顾到效率。而面对黑土区严重的水土流失,我们还要说,这种制度更缺少对资源的保护。当我们的土地制度改革还陷于公平优先或是效率优先的争论时,黑土资源可能已逐渐流失殆尽了。到那时,一切都为时已晚了。 因此,我们从现在起,就必须探索“在黑土区率先给农民以土地产权”的途径。既然现行的土地制度加速了黑土地的水土流失,不利于对黑土地实施保护政策,我们就有必要解放思想,正视矛盾,勇于改革,在不断的创新中冲破造成黑土地水土流失的制度藩篱,把大自然赐于我们的这片神奇的黑土地尽可能完好地留给子孙后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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