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存英
摘 要 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实行两部 制水价,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建议出台地方性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配套政策,通过改 革努力降低供水成本,提高农民对水费的承受能力。
关键词 水价 思考 建议
我国的水价制度改革经历了30多 年历程,从1965年水利电力部制定的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 法》出台,到1985年《关于水利工程水 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从 1997年国家计委颁布的《水利产业政 策》到如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发布,水价 制度一步步地趋向合理,水价核定也愈 来愈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回顾我国水价制度改革的历程, 面对新《办法》,在农业供水水价方面 有些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
一、落实新《办法》存在着一定难度
1.按新《办法》核定的农业水价目前难以落实 新
《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业用水 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 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但就目前 情况看,大多数水管单位现执行水价 远低于供水生产成本。以山西省运城 市为例,大中型水管单位农业水价目 前执行的是1997年批复价,当时地 方政府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有限, 批准出台的水价标准仅达到供水成 本的50%~60%,造成多数水管单位 连年亏损,有的单位人员工资都难以 保证。即便这样,运城市相对国内其 他地区,水价还要高出许多。1997年, 运城市出台的水价为:大中型提水灌区粮棉作物平均水价为0.423元/m3,经济作物平均水价为0.642元/m3,自流灌区粮棉作物平均水价为0.142元/m3,经济作物平均水价为0.204元/m3。以上价格分别为全国农业用水平均价格的14.1、21.4、4.7和6.8倍。1997年至今已过了7个年头,有 1/3水管单位的供水价格仍然没有执 行到批复价,形成了双亏的局面。一 方面农民嫌水贵,只浇保命水;另一 方面供水单位持续亏本,负债运营, 拼着工程老本供水。若按新《办法》重 新核定水价,势必要考虑近几年固定 资产增加、供水量减少、人员及工资 变化等因素,水价在1997年批复价的基础上还会再增加4~6倍,但1997年的水价农民到现在还承受不起,再 增加肯定行不通。水价能执行到多 少,不在乎理论上能核算多少,它主 要受农民承受能力的制约,当水价超 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农民就不会接 受,也就容易引起各种社会问题。所 以,目前按新《办法》核定的农业水价难以落实。
2.两部制水价目前在大部分地区难以实施
新《办法》第十三条专门对两部制
水价作出规定,即水利工程供水应逐
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
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
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
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
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
他成本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
则核定。两部制水价中的基本水价可
以使供水单位的生产费用在年度之间
得到均衡补偿,对农业灌溉来说,基本
水价等于基准计价乘以用户注册面
积。如山西省1996年出台的《山西省
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中基准计价为22.5~45元/hm2,这就
意味着不论农户浇不浇地,每年都得
按此标准缴纳一定的水费。但现实情
况是,1997年以来农民年收入持续下
降,在旱季灌溉用水最紧张时期农民
浇地都不能按成本交纳水费,让他不
浇地时再拿出钱交水费更是不可能
的。所以,两部制水价目前在大部分地
区特别是农业灌溉地区难以实施。
3.农业灌溉用水近期难以实行定额管理
农业灌溉用水近期难以实行定额管理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近几年农 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农产品呈现出多 样化,种植结构复杂,好多品种灌溉靠 经验,没有较成熟的经过科学试验和 生产验证的灌溉定额,定额不好确定。 二是我国大部分灌区兴建于20世纪 50~60年代,工程老化失修、配套程度 低,田间灌水技术落后,灌溉管理粗 放,难以实施有效控制和准确计量,若 按现有的用水定额作为灌溉定额控制 标准,则明显偏高,不符合节水灌溉原 则;若按有关规范确定灌溉定额,又明 显不符合实际。三是近几年来水资源 呈持续衰减趋势,农业用水量严重不 足,保证率很低,多数农田不能按灌溉 定额适时供水,来水朝不保夕,农民对 适时供水不相信,有水尽量灌饱喝足, 增加抗旱周期,没水则听天由命,即使 强行采取定额管理也难以落实下去。
二、对落实新《办法》的几条建议
1.尽快出台地方性的具体实施办法
科学、规范、合理、可操作性强的 地方实施办法是落实好新《办法》的基 础和前提。目前,大多数地方均未出台 具体的实施办法,有的地方这项工作 进展缓慢。如果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 新《办法》再好也是空中楼阁,很难落 实下去。所以应在认真研究原有实施 办法不足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与新《办 法》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特别要注意
以下几个问题:一要正确划分供水成
本范围,完善成本核算办法,成本是制
定价格的依据;二要对影响成本较大
的固定资产、供水量、人员编制及人员
工资等要制定出能反映实际情况的测
算办法,克服原有成本核算不实的现
象;三要有创新意识,在关键问题上要有所突破。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可以借鉴防
洪预案一年一定的方法,简化水价审
批程序,缩短水价审批周期,争取一年
一测一审制。测算供水量可突破原来
一直沿用的连续近十年平均供水量或
设计供水量的旧框框,根据上一年度
的实灌面积、作物种植情况、灌溉定
额、来水量、供水量及当年的作物种
植情况和水文气象预测预报等资料
来确定。固定资产要在1994年清产
核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历年资产变
化情况,按实有固定资产测算。人员
编制和工资要按上一年度工资发放
情况、预计当年工资发放额结合国家有关政策确定。
2.完善补偿制度
水价的实施主体是供水单位和 农民,供水单位若不能按成本计价, 则会造成亏损的局面,难以维持正常 运营;农民若按成本交费,则负担不 起,也不利于我国农产品在加入WTO的形势下进入国际市场竞争。 从全球范围看,世界各国对农业都实 行支持和保护,多数国家对灌溉用水 进行了高额补贴。有关学者曾提出国 家对农民实行现金补贴,使农民一只 口袋出,一只口袋进,但WTO有关协 议明确规定,对于资金支出只能用于 农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得 用于对农业生产者提供直接的补贴, 也就是说不能把钱直接补给农民。所 以针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阶段性特点,国家可考虑通过对供水 单位实行差额补贴的办法来解决供 水成本不能足额到位的问题。目前最 现实也最有效的办法是:水价还严格 按新《办法》中的要求核定,执行价可 按农民的最大承受能力确定,两者间 的差额由国家和地方财政予以补 贴。至于采取什么样的补贴办法,则 要靠不断完善补偿制度来解决,可 以补现金,也可以修工程,还可以制 定一些科研、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全方位提高农民的承受能力
农民的承受能力提高了,水价改 革才会顺利进行,所以要想尽一切 办法来提高农民的收入。一要加大 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为农 民高效用水创造条件;二要指导农 民采用先进的田间灌溉技术,提高 田间灌水效率;三要采取农业综合 措施,提高作物水分生产率;四要引 导用水农产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4.采取一切措施降低供水成本
目前,降低水价成本大有潜力可 挖。一是对农业用水中的乱加价、乱 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彻底取消中间环 节;二是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水费计 收办法,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水价构 成的透明度,提供高质量的供水服 务;三是加快灌区节水改造与配套建 设,完善量水测水设施,提高水资源 利用效率,降低损耗;四是加强政府 对水价的宏观管理,将灌区末级渠道 水价纳入管理范围,合理核定到农户 的最终水价,实行终端水价制;五是 加快灌区改革步伐,大力推行农业灌 溉末级渠系的产权及管理制度改革, 推行用水产协会等民主管理体制,引 导用水户积极参与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要大力推行国内已成功的水价及 水费计收改革经验,如山西省夹马口 灌区的“阳光工程”,陕西省的“计量到 斗口、价格到地头、统一票据、明码标 价、开票到户、收费到户”,河北省石津 灌区的“水量指标公开、水费价格公 开、实用水量公开、水费账目公开”,新 疆的“配水到户、计量到户、记账到户、 收费到户”等都值得学习和推广,这些 经验的共同点就是都降低了供水成 本。只有供水成本降下来了,新《办法》 才好落实,水资源高效利用和农业稳 定发展才有希望。
(作者单位:山西省运城市水务局)
责任编辑 侯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