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工作在水法中的地位

 王左 合惠 魏新平 李岩 

  水文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公益事业,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交通、航运、旅游等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水法》对水文工作作了规定和要求,水文工作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通过《水法》在以下内容的规定得到了较好体现。

一、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新《水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各类水资源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必须进行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是按流域或区域对水资源的数量、质量、时空分布特征和开发利用条件做出全面的分析估价,反映着一个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状况的基本情况。其成果是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基础,为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防治水害等提供决策依据。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由水利部组织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水资源调查评价,取得了《中国水资源评价》等成果,基本摸清了我国水资源状况。

二、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水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水文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水利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水文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水文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建成各类水文站点3万多处,形成了包括水位、流量、雨量、水质、地下水、蒸发、泥沙等项目齐全、布局基本合理的水文站网,初步形成了国家防汛水文测报体系,并正在建设地下水、水质信息服务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众提供雨情、水情、水质、地下水等信息。在历年的抗洪减灾工作中,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在1998年长江、松花江和嫩江等主要江河发生全流域性洪水或特大洪水期间,大量准确及时的水文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为战胜洪水作出了重要贡献。新《水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加强水文站网和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

三、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水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

  近年来,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和开发利用状况发生了变化,尤其在北方地区,变化较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活动对水资源的影响不断加剧,将水资源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降水、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水量、水质等方面,加强动态监测,掌握水资源各种要素的时空分布及其动态变化已刻不容缓。

  目前,地表水资源量的监测有相对较好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尽管我国加大水污染治理的工作力度,但水污染仍然有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趋势,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其监测基础相对薄弱。在北方大部分地区,地下水资源是主要供水水源,由于超量开采,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水文系统在继续做好对水量、泥沙监测与分析的基础上,应加强对水质、地下水的监测工作,不断充实、完善水资源的动态监测网络,定期监测、评价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定期测报省界水体、水环境的质量状况,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要跟踪监测与调查,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新《水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类营造良好水环境提供了法律支持。

  新《水法》关于水资源的动态监测的规定包括对地表水、地下水的动态监测,也包括对水量、水质的动态监测。新《水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对地下水水位的控制与降低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水事活动和工程建设活动对水量、水质影响的监测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等水资源配置内容的规定等,都需要对水资源进行动态监测,才能够确定上述规定是否得到落实。

四、基本水文资料公开制度

  《水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水文资料是水利及一切与水有关的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长期以来,广大水文职工不畏艰险,努力工作,积累了大量水文数据,提供了大量分析计算成果,为工程规划设计,防治水旱灾害,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做出了巨大贡献。

  水文资料作为一种基础信息资源、社会公共产品,使之公开化,是水文适应现代社会特别是信息化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新《水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将基本水文资料公开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有助于基本水文资料作用的发挥,使水文更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优质地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五、对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工程设施的保护

  《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的义务。

  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工程设施是确保水文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手段,盗窃、侵占、毁坏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工程设施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新《水法》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对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工程设施保护的规定,对保护工程设施,保证水文、防汛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水利部水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