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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华 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河北省全面开展了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强了对开矿、修路等生产建设项目和陡坡开荒、过度放牧等群众性生产活动的水土保持管理,实施了“四荒”拍卖治理、限羊禁牧等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政策,国家通过水源地保护、防沙治沙和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项目,加大了对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通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山区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河北省山区水土流失总体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扼制,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和流失程度都在逐渐减小。根据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结果来看,河北省水土流失面积已从1990年的7.13万km2下降到2000年的6.3万km2。 一、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强化预防监督工作 为强化省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1992年经省编委批准,省水利厅成立了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总站。在1996年省水利厅在内设机构总数减少的情况下,增列了水土保持处,使省级水土保持行政、事业总编制数达到25人。邯郸、石家庄、张家口、承德、邢台、保定和秦皇岛等市及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较大县区也成立了相应的水土保持管理机构。 河北省人大对水土保持工作非常重视,1993年就颁布实施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5年又专门作出了《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省政府于1996年发布了《河北省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暂行办法》。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省水利厅先后与省计委、财政厅、物价局、环保局、法制局、土地管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制定20多件水土保持规范性文件、规定。邯郸、石家庄和张家口等市和56个山区县(市、区)也都根据当地实际出台了水土保持地方性配套法规,全省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多年实践证明,搞好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颁发文件,增加水土保持防治资金。河北省各级水利部门加大了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宣传力度,每年都做出具体的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现有水土保持队伍和人员素质还不适应监督执法工作需要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但人数和素质上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按照规定每个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但实际上有半数以上的市和1/5的县区达不到这个标准。全省现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500多人,估计只有一半左右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大部分县区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与治理工作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特别是张家口、承德两市,由于近几年国家的水土流失治理投入增加,市、县的水土保持骨干力量都忙于治理工作,影响了预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些县如迁西、滦平和涞源等,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与水政监督管理工作合并,这种方式比较符合监督管理程序,但由于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比较复杂,部分水政管理人员对业务不熟,使工作开展的广度不够,力度不足。由于机构编制和经费限制,河北省市县水土保持机构,很难招收到新的大专毕业生,现有水土保持管理人员学历低、知识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在县级水土保持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不足20%学水土保持或法律专业的更少。很多县区至今没有计算机、传真机等现代办公设备,文字材料还是靠手写、油印。 2.部分主管领导和监督管理人员的执法主体意识和责任心不强 《水土保持法》提出“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核心是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减少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市县并没有把水土保持工作重点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在工作计划、经费和人员安排等方面,还是以治理工作为重点,主管领导对预防监督工作过问较少。一些执法主体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够执法不到位与计划、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的主动性不强。有的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由于水土保持宣传、管理力度不够,执法不严,造成行业和生产建设单位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治理因生产建设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甚至出现行政干预和以权压法等问题。 3.水土保持经费的投入和管理使用不合理 近几年来,河北省水土保持治理投资总额成倍增加,但分配不均,主要都在张家口、承德两市,2002年国家通过防沙、治沙和首都21世纪水源地建设工程,投入张家口、承德两市的水土保持治理投资总数已超过3亿元人民币,一年的投入量比2000年以前50年全省投资总额还要多。但是其他市县的投入很少。 水土保持经费方面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使用管理问题,虽然《水土保持法》确定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但并没有落实监督管理经费,1993年国务院5号文《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规定,可从国家下拨的水土保持治理投资中,拿出20%的比例用于监督管理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没能落实。由于缺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经费,使监督执法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装备等都没有保证,直接影响了预防监督工作开展。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不断健全和完善队伍建设是搞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基础,但目前的机构改革主要是简政放权,因此建立全省统一的机构编制是很难办到的。通过2002年省人大水土保持执法检查的推动,河北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大部分市县设立了专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和人员。今后主要任务:一是充实人员,按规定要求保证3个以上的专职人员,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二是加强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现有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积极引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管理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优化水土保持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2.落实“两错”追究责任制,强化执法主体意识 加强法制和行业道德教育。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土保持法》的执法主体,必须担负起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的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责任追究制明确执法责任对执法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执法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要不断完善水土保持执法工作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两制”的落实。 3.坚持不懈地搞好水土保持宣传工作 一是作好向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的汇报宣传工作,通过自觉汇报、主动宣传来当好参谋,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宣传,密切与计划、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水保监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全程监督,从源头把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防止出现工程完成后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积极推广联合执法的经验,抓住主要区域、主要行业和主要对象,联合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分工负责,层层把关,形成执法的合力,提高执法的效果。三是面向生产建设单位、山区群众和全社会,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工作,切实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水土保持宣传要坚持正面报道和反面曝光相结合,不但要报道水土保持工作搞得好的典型事迹和经验,也要对那些故意违法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以曝光,以引起有关领导和社会关注,推动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
增加水土保持投入是加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必要条件,目前河北省水土保持经费既要解决投入不平衡问题,也应解决使用管理不合理的问题。在水土流失治理方面应尽快增加张家口、承德以外6市的水土流失治理资金,积极向国家呼吁将太行山区和燕山区滦河流域列为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特别是要通过争取白洋淀、岗南与黄壁庄水库、潘家口与大黑汀水库上游水源保护建设工程立项。同时河北省也应加大对6市,特别是太行山区的治理投入,以满足生态经济建设的需要。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经费方面,应在《水土保持法》规定“预防为主”指导下,调整工作安排和资金使用办法,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首先保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需要,其次是安排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管护和封育管理资金,以保证各项治理措施的完好和发挥大自然自我恢复能力。要进一步落实“四荒”治理开展政策,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和山区经济发展速度。 (作者为河北省水利厅水保处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