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单位企业化管理要解决的两个关键问题
赵玉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提供的是社会公共产品,其筹资、建设、运行和管理完全应该是政府行为;只有经济效益的水利工程,其筹资、建设、管理、还贷应该是纯粹的企业行为。而一般的水利工程多具有综合效益。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管单位要实行企业化管理,最终实现良性循环。
水管系统企业化管理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着重处理好:一是公益性资产的管理问题,二是公益性支出的耗费补偿问题。解决好这两个问题,水管单位就可以同具有纯经济效益的水电和供水等企业等进行公平竞争,也就具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良性运行的基本条件。
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公益性资产不等于非经营性资产,水管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除了公益性资产外,还包括后勤、生活设施等,它们是一般国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的,不是水管单位的特性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从理论上讲,公益性资产提供公益性服务,同时伴随着公益性支出。由于公益性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提供。由水管单位无偿提供必然影响自身的经济效益。
企业是一种盈利性经济组织。企业设置的资本金的根本属性是在经营中不断得到增值,而国家投入水利工程形成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增值属性,列入资本金将出现一系列弊端:一是导致水管单位经营效益低估,二是降低了水管单位在市场上筹措资金的能力,三是低估水管单位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四是影响水管单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因此公益性资产不宜列入企业资本金。当然当成水管单位对国家的负债来处理也不合适,因为水管单位负债的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资本收益率,公益性资产不能使水管单位实现这一目的。而这部分资产又确实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国家应该享有所有者权益。因此,比较恰当的方式是把国家投入水利工程而形成的公益性资产部分作为一种国家的特殊所有者权益,即单独以“公益资产”名称列入水管单位资产负债率,是水管单位净资产的组成部分,所有权属于国家,没有增值能力及要求,不参与水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考虑到水管单位中的公益性资产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因此必须管好、用好,这也是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与指挥的前提下,管理的目标是保持其使用价值的完整性,保持由设计书或国家规定的公益服务功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管单位进行管护,并且水管单位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所需资金通过财政等渠道予以解决。
公益性资产提供服务时的公益性支出及耗费目前大多列入经营成本,这种状况弊端很多:一是给水管单位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企业出资人、经营管理者及职工的经济利益;二是不符合成本配比原则,提供了错误的会计信息;三是低估了经营成果,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尽快解决公益性支出的补偿渠道,初步研究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渠道和顺序是:一是应缴所得税,二是应交流转税,三是事业性收费,四是国家防洪基金等公益性服务基金,五是国家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