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四荒”资源 改善生态环境
牛崇桓 鲁胜力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近期可以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有4.7亿亩,数量大,分布广。这些土地大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但治理开发的潜力很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群众创造出了户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形式,大大加快了水土流失的治理速度,促进了脱贫致富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江泽民总书记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拍卖‘四荒’,卖掉的是使用权,得到的是群众治山治水的积极性。”199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水利部门切实履行归口管理的职责,强化了宏观管理和技术指导,广大群众投入治理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势头。
一、“四荒”资源的开发成效显著
为了加快“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步伐,促进“四荒”治理开发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水利部先后在黑龙江、江西、河北召开了三次全国治理开发“四荒”,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环境现场经验交流会,颁发了《治理开发农村“四荒”管理办法》,推广了各地治理开发“四荒”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强化监管,有力地推动了“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工作,其中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实行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把治理开发“四荒”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完善政策,制定规划,规范程序,加强管理。截至1998年底,全国以承包、拍卖使用权、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治理开发的“四荒”资源有2.42亿亩,占近期可开发利用“四荒”资源的51.3%。为加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发展农村经济,促进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极大地调动了农民治理开发“四荒”的积极性。各地在治理开发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既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坚决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尊重群众意愿,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形式,极大地调动了群众投入治理开发的积极性,使农民成为治理开发的主体。目前全国192万农户购买了6898.48万亩“四荒”地的使用权,327万农户承包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亿亩,76万农户以股份合作或租赁经营参与“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
二是形成了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治理开发“四荒”吸引了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投入向农村和农业倾斜,促进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技术、劳力、信息等生产要素向“四荒”流动,改变了过去单一靠政府投资和农民投劳的局面,形成了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截至1998年10月,全国累计投入“四荒”治理的资金达78亿元,其中群众投资26亿元,总投工数达15亿个工日。
三是加快了水土流失的治理速度。农民购买“四荒”使用权后,把致富希望寄托在“四荒”上,舍得投入,大大加快了治理开发的速度。据统计,目前全国以拍卖使用权、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治理开发的“四荒”资源16万平方公里,已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45万平方公里,达到同期全国治理面积的1/4。
四是开辟了新的致富途径。购买“四荒”使用权后,广大农民由单一经营耕地扩展到经营“四荒”,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培育了更多的再生资源,增加了一条致富门路。黑龙江省穆棱市兴隆村农民刘德良,1994年投入2800元购买35.5亩荒山50年的使用权后,运用多年摸索的经验大搞寒地果树高产栽培,创造了亩产苹果650公斤的纪录,年均收入在10万元以上。
五是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治理开发“四荒”,不仅需要资金投入,更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不仅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安置提供了场所,也为城镇职工的再就业提供了新的门路。下岗职工到农村购买“四荒”进行治理开发,既增加了收入,也减轻了城镇再就业的压力,有利于社会稳定。据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步统计,到1997年底,已有市直属以上企业10.6万名下岗职工购买“四荒”地,且呈增长趋势。
二、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各地在治理开发“四荒”过程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正走上规范化轨道。
领导重视,政府主抓,推动了“四荒”治理的顺利开展。山西省委、省政府自1986年以来,每两年召开了一次全省小流域治理工作会议,卓有成效地推动了全省的“四荒”治理。省政府制定了拍卖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政策规定,理顺了管理体制。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把治理开发“四荒”作为当地发展经济的大事来抓,从制定治理规划,落实治理任务,提高治理标准,总结治理形式,加强技术指导,发放使用证,到制定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搞好流通服务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完善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治山治水的积极性。各地在拍卖“四荒”使用权过程中,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些鼓励购买和保护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坚持多种治理开发方式并存,尊重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坚持实行谁购买、谁治理、谁开发、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治理开发成果归治理者所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同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严格拍卖程序,保证治理开发“四荒”工作有序进行。各地在拍卖“四荒”使用权工作中,制定拍卖规则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拍卖后,买卖双方签订拍卖协议,办理交款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依法核发或更换“四荒”地治理使用证或小流域治理使用证。拍卖资金实行村有乡管,只能用于“四荒”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服务,提高效益,加快“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拍卖是手段,着眼点还在于使购买者通过治理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各地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水利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治理开发的规划、技术指导、提供优质苗木与市场信息等服务工作,使全局的生态效益与个人的经济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加快了“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
搞好试点,逐步推进。由于拍卖“四荒”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地都十分重视从试点人手,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避免和减少失误。
三、加快“四荒”资源治理开发的对策研究
当前,全国“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这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群众性工作,发展还不平衡。片面强调单一措施,追求眼前利益,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等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影响到了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工作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央15号文件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明确了水土保持在江河治理、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确定了今后我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和目标。我们要紧紧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在改革中求发展,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
首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四荒”资源治理开发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办发[1996]23号文件,明确规定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工作由水利部门归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抓住灾后重建的良好机遇,推动“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的深入开展。还没有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方,要尽快理顺关系。
其次,严格按法律、政策办事。治理开发“四荒”必须按国办《通知》精神,严格界定拍卖范围,严禁将国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严禁将有林地当作“四荒”拍卖,对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不得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治理开发“四荒”必须严格按当地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不得将“四荒”地改为非农用途,不得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治理开发“四荒: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否则无偿收回使用权;治理开发“四荒”必须坚决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依法保护治理开发“四荒”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制定规划,搞好服务。凡是拍卖的“四荒”都要有完整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开发规划。水土保持部门要做好治理开发的技术指导工作,县、乡水保人员要服务到村、到户,帮助使用者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及时解决治理开发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搞好培训,把“四荒”地纳入小流域统一治理的范畴。国家用于扶持地方治理水土流失的经费,对购荒户要一视同仁给予补助。国家重点治理区,要把治理开发“四荒”作为重点治理项目检查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加强监管,规范治理开发“四荒”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农业法》等法律法规,把监督管护和治理开发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大监管力度,对擅自改变“四荒”资源用途或没有按协议完成治理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四荒”地拍卖资金归土地所有者所有,村有乡管县监督,只能用于“四荒”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严禁挪用和流失。各地要建立“四荒”治理档案,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签订协议,实行公开举报,严格处罚等,切实保证治理开发目标的实现。
第五,广泛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治理开发“四荒”。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帮助广大群众了解党的政策,放心购荒,大胆治荒,鼓励群众对“四荒”治理开发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吸引机关、厂矿、社会团体、下岗职工和国内外客商投资“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使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都投人到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中来。